甘肃/平凉-2026-09-03 00:00:00


甘财采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平凉监狱全省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监测预警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平凉监狱全省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监测预警平台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广州数智脉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安路***号***房
被投诉人*:甘肃中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号(嘉宸大厦**楼****室)
被投诉人*:甘肃省平凉监狱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城路***号
中标供应商:甘肃荣信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西路街道长新路**号*****室***号(兰州海兰德泵业有限公司院内办楼一层)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广州数智脉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对“甘肃省平凉监狱全省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监测预警平台建设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项目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填报总工期为“**日历天”,不符合招标文件“合同签订之日起硬件一个月内完成供货和初验,软件三个月内完成部署和试运行”的交货期要求为由,认定投诉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判定其投标无效。但投诉人已在投标文件《投标函》《报价一览表》《商务响应表》中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期要求作出完全、严谨的实质性响应,且评标委员会未对其认为的工期未响应问题,依法要求投诉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径行作出投诉人投标无效的认定,存在符合性审查有误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评标委员会的情况说明、采购代理机构询问笔录、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人在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将交货期响应为“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 ** 日内完成所采购标的物的安装、调试,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三、交货要求”第*条“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硬件一个月内完成供货和初验,软件三个月内完成部署和试运行”的分阶段交货规定,该投诉理由不成立。投诉人在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响应“供货期:硬件**天,软件**天”,在《商务响应表》中响应的交货期符合招标文件对应要求。前述《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商务响应表》关于交货期的响应,属于投标文件中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及招标文件规定,以书面形式要求投诉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其径行作出投诉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投标无效的认定,程序违法,该投诉理由成立,可能影响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关于项目工期问题,投诉人已在投标文件《投标函》《报价一览表》《商务响应表》中严谨响应招标文件关于“交货期”的要求。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报价明细表》中,“**计算服务器”填报数量*台、单价**万元、总价**万元,存在明显算术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未在评标法定环节完成澄清、价格修正及投标人书面确认,且被质疑后仍然采用了错误的计算原则进行计算,评审程序存在根本性违法。
经核查评标报告,投诉人未通过该项目符合性审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之规定,投诉所涉中标供应商报价计算问题不会对投诉人权益产生实际损害。因此,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我机关对投诉事项*不予审查。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从开评标情况来看,前述情形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评标委员会未以书面形式要求投诉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行为,我机关将另行处理。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