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第二临床医学院)小动物光声成像系统项目(二次)(甘财采处(2026)80号))
2026-09-03
甘肃/兰州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第二临床医学院)小动物光声成像系统项目(二次)(甘财采处(2026)80号))
甘肃/兰州-2026-09-03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第二临床医学院)小动物光声成像系统项目(二次)(甘财采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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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采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第二临床医学院)小动物光声成像系统项目(二次)”(项目编号:甘财采批字[****]*****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第二临床医学院)小动物光声成像系统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甘财采批字[****]*****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甘肃旭和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号四层***室

被投诉人:甘肃中远天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号良志.兰州之窗*号楼****至****室

中标供应商:甘肃嘉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陇能家园*区**号*单元**楼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甘肃旭和商贸有限公司对“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第二临床医学院)小动物光声成像系统项目(二次)” 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经查询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名录、国家企业信息网年报,中标供应商所投“小动物光声成像系统”制造商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工业行业小型企业,且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独资公司,双方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关于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及与大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情形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及相关制造商、采购人的答复材料、常州市武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查回函、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中标供应商所投“小动物光声成像系统”制造商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工业行业小型企业,且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工业行业大型企业。因此,制造商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大型企业直接控股、与大型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不足以认定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甘肃旭和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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