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55号)
2026-08-20
福建/福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55号)
福建/福州-2026-08-20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大屏幕无线电管理能力交互式展示系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方程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白马北路**号*层****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鸿远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号锦绣名苑*幢****室

被投诉人*:福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号新华兴联合广场*座**层

相关供应商:福州润无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创新园二期**#楼**层****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方程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程式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州市无线电管理局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鸿远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远招标公司)组织的***大屏幕无线电管理能力交互式展示系统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序号*智控系统(智能配电柜)”属于低压电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类别,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经核查,截至****年*月**日,中标人所投慧云联********智能配电柜不具备有效**认证或有效自我声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也不满足国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事实依据:本次采购项目开标截止日期为北京时间****年*月**日*时**分,该公司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检索,未发现慧云联公司持有“低压电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类别的**证书或对应的自我声明。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书中称,中标人协助答疑时提供了关于“智能配电柜”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文件。该公司收到质疑答复书后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查询到慧云联********智能配电柜的**自我声明,但其声明日期为****年*月*日,变更日期为****年*月*日。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书刻意回避了慧云联********智能配电柜的**自我声明时间。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在****年*月**日开展的招投标经营活动中,福州润无声公司所投的慧云联********智能配电柜未获得当前有效的***自我声明或认证证书。由此可见已经涉嫌虚假应标。投诉事项*: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注的产品制造商慧云联公司与产品的生产厂不一致,为达成小微企业给予投标报价**%的价格扣除,提供虚假投标材料。同时该制造商实缴资本**.*万元、参保人数为**人要同时研发和制造多条技术含量的产品线,明显不符合常理。事实依据:质疑答复书中,代理机构有意回避了中标人所投的*个产品里,有*个产品的制造商均为慧云联公司,但是能查询到至少*个产品不是由该制造商生产的事实。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其中所投的室内***全彩显示屏(慧云联**.**)实际生产厂为福建省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互动屏(慧云联**********)实际生产厂为广州正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配电柜(慧云联********)实际生产厂为三明市盛龙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完全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要求。中标人故意隐瞒其投标产品制造商与实际生产厂并非同一企业的事实,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谋取小微企业投标报价**%的价格扣除,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代理机构的回复有意偷换概念或者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理解有误。

投诉事项*:中标人针对“序号*拼接处理器”所投的产品,经查询,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及实质性要求,提交的国家认证认可且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投标材料。事实依据: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书中,仅要求中标人提供制造商慧云联公司加盖公章出具的《拼接处理器产品说明》,并未对该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对招标文件不可偏离项要求的“拼接处理器≤**机箱高度,支持不少于*位输入槽位,*个输出槽位”及检测报告进行有效查证与核验。恳请对中标人所投的序号*拼接处理器(慧云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提供国家认证认可且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且有效性展开核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鸿远招标公司接受福州市无线电管理局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福州润无声公司,于****年*月**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分项报价表。鸿远招标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方程式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该公司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一)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方法”规定“采购包*:综合评分法”,第*.*条“评标标准”技术项部分针对“*.技术和服务响应性情况*”规定“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并结合所投标产品的佐证材料(若有)等方面情况,对照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内容,由评委按以下标准评定:带‘★’号的技术参数(共*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否则投标无效;带‘▲’号的技术参数(共*项),每负偏离一项扣*分,共计**分。”针对“*.技术和服务响应性情况*”规定“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并结合所投标产品的佐证材料(若有)等方面情况,对照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内容,由评委按以下标准评定:标注序号****的评标指标项的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分,共计**分。”针对“*.技术和服务响应性情况*”规定“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并结合所投标产品的佐证材料(若有)等方面情况,对照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内容,由评委按以下标准评定:标注序号*****的评标指标项的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分,共计**分。”同时,以上三项评审因素均规定“【注:①招标文件技术相关要求中若有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条款,投标人未提供或者投标人的响应承诺与其佐证材料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以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为准进行评审(负偏离)。②投标人必须根据该评审内容,对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逐项进行应答,如实说明正、负偏离情况,否则,有可能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判(负偏离)。③技术和服务要求中若有要求提供证书、截图、检测报告或其他佐证材料的,投标人在《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需注明该佐证材料的具体页码,并在佐证材料中作出明显标识以便评审。】”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针对序号*“智控系统(智能配电柜)”规定“*、★设备自带≥*.*寸触摸屏,实时同步设备状态信息。可通过屏幕触摸开启、关闭。最大功率≥****,****输入,*个****输出回路。设备支持继电器、串口、**输入输出、***\***控制端口,用户自由选择数量。【评标指标项**】*、设备状态广域网控制及本地控制均可即时动态反馈。终端设备不同时间打开均可自动同步最后操作状态。(须提供满足以上要求的国家认证认可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评标指标项**】**、软件\硬件一键关机:设备面板端‘关机’按钮的红色指示灯开始闪烁,时序发送关机指令,时序断开设备电源,设备面板端‘关机’按钮红色指示灯长亮。”

福州润无声公司投标文件《标的说明一览表》显示,该公司针对上述采购标的的投标标的及规格为“智控系统(智能配电柜)(规格:慧云联、********)”。

慧云联公司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复函确认,本次项目投标所涉产品“智控系统(智能配电柜)(规格:慧云联、********)”由该公司自主研发、定义产品标准、持有“慧云联”注册商标,该公司为上述产品唯一合法制造商,依法享有产品品牌所有权、知识产权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该产品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范畴。依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相关规定,本款智能配电柜智控系统未列入强制**认证产品目录,无需办理**认证,符合国家行业监管及招投标合规要求。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复函确认,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相关规定,“适用产品界定应当结合‘对产品种类的描述’和‘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及‘说明’等内容,并以此判定产品是否属于认证范围”,政府采购标的“智控系统(智能配电柜)”仅有技术参数,暂无法判断整机是否属于认证范围。

本机关于案件调查期间向省市场监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核查采购标的“智控系统(智能配电柜)”是否属于**产品认证范畴等事项。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省市场监管局的回复函。

针对本次采购项目投诉争议焦点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标的“智控系统(智能配电柜)”是否属于**产品认证范畴,本机关组织投诉人、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及原评标委员会召开关于本次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质证会。(*)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在质证会上表示,其意见与书面投诉答复材料中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内容一致。(*)原评标委员会在质证会后向本机关出具意见:部分专家表示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以及本次质证会现场各方意见,确实无法判断出来该采购产品是否需要经过**认证;部分专家表示针对本次质证会涉及到的争议事项“智控系统”是不是就是“智能配电柜”,相关专家认为,“智控系统”就是“智能配电柜”;但该产品是否需要经过**认证,无法判断。

本机关认为,福州润无声公司针对上述采购标的的投标标的及规格为“智控系统(智能配电柜)(规格:慧云联、********)”。慧云联公司向本机关答复说明,该公司为上述投标产品唯一合法制造商,上述投标产品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范畴,依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相关规定,本款智能配电柜智控系统未列入强制**认证产品目录,无需办理**认证。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复函确认,根据上述采购标的“智控系统(智能配电柜)”仅有技术参数,暂无法判断整机是否属于认证范围。本机关于案件调查期间向省市场监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核查采购标的“智控系统(智能配电柜)”是否属于**产品认证范畴等事项。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省市场监管局的回复函。原评标委员会在质证会后向本机关出具意见称,无法判断本次采购项目拟采购标的“智控系统(智能配电柜)”是否属于**产品认证范畴。综上,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认定上述投标产品属于**产品认证范畴。

投诉人以本次采购拟采购标的“智控系统(智能配电柜)”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及截至****年*月**日,福州润无声公司上述投标产品不具备有效**认证或有效自我声明为由,主张福州润无声公司上述投标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也不满足国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第*条“*、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针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采购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附*:采购标的一览表”显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方法”规定“采购包*:综合评分法”,第*.*条“评标标准”价格项部分“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规定“一、根据财政部财库〔****〕**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号)执行,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给予**%(工程项目为*%)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部分的评审。(即所投全部产品或服务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按其总报价的**%进行扣除,若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享受价格扣除的供应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小、微企业标准(工信部联企业〔****〕***号);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下述情形,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④中型、大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⑤所投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须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规定的内容填写完整(即标的名称应为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产品货物名称,行业名称即为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名称)若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填写的,则不予认定为小微企业……”。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规定序号*至序号*的项目名称分别为“室内***全彩显示屏”“***控制系统(核心产品)”“拼接处理器”“智控系统(智能配电柜)”“大屏安装支架及包边”“大屏辅助线材”“互动屏”,并分别规定了具体技术参数。招标文件“第七章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中“报价部分”之“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针对“三**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中“三***①中小企业声明函(价格扣除适用,若有)”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提供格式内容为“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注意:*、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福州润无声公司投标文件中《标的说明一览表》显示,该公司针对上述采购标的的投标标的及规格包含“室内***全彩显示屏(规格:慧云联、**.**)”“***控制系统(核心产品)(规格:慧云联、*******/*********(**.*))”“拼接处理器(规格:慧云联、************)”“智控系统(智能配电柜)(规格:慧云联、********)”“大屏安装支架及包边(规格:慧云联、定制)”“互动屏(规格:慧云联、**********)”;《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该公司针对“(室内***全彩显示屏)”“(***控制系统(核心产品))”“(拼接处理器)”“(智控系统(智能配电柜))”“(大屏安装支架及包边)”“(互动屏)”均声明“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福建慧云联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价格扣除评审表(个人)》《采购项目价格扣除评审表(小组)》及《采购项目价格评审表(小组)》均显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福州润无声公司评审结果为“符合”,评定类型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汇总价格调整值为“***大屏幕无线电管理能力交互式展示系统:******(元)”,投标报价为“******”,评标价为“******”。

慧云联公司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复函确认,*.本次项目投标所涉全部产品“室内***全彩显示屏(规格:慧云联、**.**)”“***控制系统(规格:慧云联、*******/*********(**.*))”“拼接处理器(规格:慧云联、************)”“智控系统(智能配电柜)(规格:慧云联、********)”“大屏安装支架及包边(规格:慧云联、定制)”“互动屏(规格:慧云联、**********)”均由该公司自主研发、定义产品标准、持有“慧云联”注册商标,该公司为上述产品唯一合法制造商,依法享有产品品牌所有权、知识产权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关于产品生产企业、代工分工及资质备案情况说明。针对该公司产品相关生产厂、生产企业与制造商主体不一致的问题,现统一说明如下:该公司投标所用“室内***全彩显示屏(慧云联**.**)” “互动屏(慧云联**********)”“智控系统(智能配电柜)(慧云联********)”等产品,均采用合规***委托加工模式,完全符合行业生产规范及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其中,慧云联公司为**认证证书载明的法定制造商及品牌持有方,全面负责产品核心研发、结构设计、技术标准制定、质量管控、市场销售及全程售后服务,依法承担产品全部法定质量责任与主体责任;产品物理组装、成品加工环节,该公司合规委托福建省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正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明市盛龙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完成。上述委托代工合作关系真实合法,且已在对应产品**认证体系中完成备案,所有认证资质均可在国家官方认证平台核验查询,不存在资质造假、贴牌违规等情形,生产模式合法合规。

福州市鼓楼区工信局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复函确认,根据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四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件中第五条“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经核慧云联公司****年统计报表*****《一套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该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千元、资产总计*****千元、从业人数**人,其行业类别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该公司****年度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型企业。

经查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中的“***证书查询”,证书编号为“*********”的查询结果显示,产品名称为“***全彩显示屏、***显示单元(全彩)”,“制造商”为慧云联公司,“生产厂”为“福建省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认证证书查询”网站查询,证书编号为“*********”的查询结果显示,产品名称为“触摸一体机、广告机、查询机、智能交互一体机、班班通教学一体机、智能叫号终端一体机、智能分诊终端、电子班牌、智能直播一体机、智能会议平板一体机、液晶拼接终端、触摸控制终端、智慧录播终端、智慧纳米黑板一体机(具有计算机功能)”,“生产者”为慧云联公司,“生产企业”为“广州正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证结果”中的“自我声明”,自我声明编号为“*********”的查询结果显示,“制造商”为慧云联公司,“生产企业”为“三明市盛龙低压电器有限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复函确认,慧云联公司(制造商、生产者)为产品委托方;福建省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正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明市盛龙低压电器有限公司(生产企业)系受托生产加工企业,即被委托方。产品品牌与质量责任归属委托方。

本机关于案件调查期间向省市场监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核查“生产厂”和“制造商”,“生产企业”和“生产者”,以及“生产企业”和“制造商”具体存在何种区别、何种分工合作等事项。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省市场监管局的回复函。

本机关认为: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的规定。本机关于案件调查期间向省市场监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核查“制造商”与“生产厂”和“生产企业”,以及“生产者”与“生产企业”具体存在何种区别、何种分工合作等事项。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省市场监管局的回复函。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复函确认,慧云联公司(制造商、生产者)为产品委托方;福建省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正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明市盛龙低压电器有限公司(生产企业)系受托生产加工企业,即被委托方,产品品牌与质量责任归属委托方,但未具体明确慧云联公司委托福建省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正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明市盛龙低压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具体包含哪些委托内容。

福州润无声公司针对上述采购标的的投标标的及规格包含“室内***全彩显示屏(规格:慧云联、**.**)”“***控制系统(核心产品)(规格:慧云联、*******/*********(**.*))”“拼接处理器(规格:慧云联、************)”“智控系统(智能配电柜)(规格:慧云联、********)”“大屏安装支架及包边(规格:慧云联、定制)”“互动屏(规格:慧云联、**********)”。慧云联公司向本机关复函确认,上述产品均由该公司自主研发、定义产品标准、持有“慧云联”注册商标,该公司为上述产品唯一合法制造商,依法享有产品品牌所有权、知识产权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该公司投标所用“室内***全彩显示屏(慧云联**.**)”“互动屏(慧云联**********)”“智控系统(智能配电柜)(慧云联********)”等产品,均采用委托加工模式,慧云联公司全面负责产品核心研发、结构设计、技术标准制定、质量管控、市场销售及全程售后服务,依法承担产品全部法定质量责任与主体责任;产品物理组装、成品加工环节,该公司委托福建省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正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明市盛龙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完成。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认定福州润无声公司投标文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上述投标产品的制造商为慧云联公司,存在违反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福州润无声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声明投标产品“(室内***全彩显示屏)”“(***控制系统(核心产品))”“(拼接处理器)”“(智控系统(智能配电柜))”“(大屏安装支架及包边)”“(互动屏)”的制造商慧云联公司属于工业行业微型企业。经福州市鼓楼区工信局确认,慧云联公司****年度营业收入*****千元,从业人数**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第四条“各行业划型标准为”第(二)项“工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的规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属于工业行业的微型企业。慧云联公司的营业收入*****千元属于“***万元以下”的范围,从业人员**人亦属于“**人以下”的范围,因此,慧云联公司确属于工业行业微型企业。

投诉人仅以中标人福州润无声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注的产品制造商慧云联公司与产品的生产厂不一致”以及慧云联公司的实缴资本金额及参保人数为依据,便主张福州润无声公司“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针对序号*“拼接处理器”规定“★*、拼接处理器≤**机箱高度,支持不少于*个输入槽位、*个输出槽位……”;同时,技术参数“▲*”“【评标指标项**】*”“▲*”“【评标指标项**】**”“【评标指标项**】**”均规定“(须提供满足以上要求的国家认证认可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福州润无声公司投标文件《标的说明一览表》显示,该公司针对上述采购标的的投标标的及规格为“拼接处理器(规格:慧云联、************)”;《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针对上述技术参数进行投标响应,是否偏离及说明一栏均注明“无偏离”;同时,针对“▲*”“【评标指标项**】*”“▲*”“【评标指标项**】**”“【评标指标项**】**”均提供了加盖“湖南中检通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报告编号为“************”的《检验报告》。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技术表(个人)》显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福州润无声公司针对上述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给予相应分数。

慧云联公司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复函确认,*.本次项目投标所涉全部产品“拼接处理器(规格:慧云联、************)”由该公司自主研发、定义产品标准、持有“慧云联”注册商标,该公司为上述产品唯一合法制造商,依法享有产品品牌所有权、知识产权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该公司该型号拼接处理器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拼接处理器≤**机箱高度,支持不少于*个输入槽位、*个输出槽位”的全部技术参数要求,产品参数真实有效、响应招标需求。该公司同时提供了相关产品说明书。*.针对报告编号为“************”的《检验报告》,该公司确认该报告由该公司作为委托单位合法申办,报告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真实有效。该公司已正式授权福州润无声公司,将该检验报告用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工作。经该公司严格核对,福州润无声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该检测报告复印件,与该公司内部存档原版报告内容、版本完全一致,无篡改、变造、伪造情形。该公司同时提供了原版存档报告。

本机关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湖南中检通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向该公司核查盖有该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是否为该公司出具以及内容是否真实有效等事项。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尚未收到该公司回复函。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复函确认,*.湖南中检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三楼,该公司****年*月**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有效期至****年*月**日。由于该单位持续收到该机构咨询函,****年*月*日通过飞行检查,查实该机构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目前属地市场监督部门对该机构进行查封,拟依法取消其检验资质。*福州润无声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编号为“************”的检验报告,其引用的检验依据“******.******”,在该机构的资质能力附表中,鉴于该机构现状,无法核实报告是否为该公司出具。

本机关认为:

福州润无声公司针对上述采购标的的投标标的及规格为“拼接处理器(规格:慧云联、************)”。经向慧云联公司调查确认,该公司为上述投标产品唯一合法制造商,上述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拼接处理器≤**机箱高度,支持不少于*个输入槽位、*个输出槽位”的技术参数要求。

福州润无声公司针对上述投标产品提供了盖有湖南中检通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本机关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湖南中检通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向该公司核查上述检验报告真实性及有效性等有关事项,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尚未收到该公司回复函。同时,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向本机关复函确认,湖南中检通公司于****年*月**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上述《检验报告》引用的检验依据“******.******”,在该机构的资质能力附表中;由于目前属地市场监督部门对该机构进行查封,拟依法取消其检验资质,无法核实报告是否为该公司出具。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主张中标供应商针对上述投标产品“提交的国家认证认可且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投标材料”,应当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但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认定上述《检验报告》内容存在虚假的情形。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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