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56号)
2026-08-26
福建/福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56号)
福建/福州-2026-08-26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省俊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虹景花园*****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东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号新都会花园广场第企业家座**层*

相关供应商: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谢村狮岗脚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省俊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裕环保工程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以下简称省奥体中心)委托被投诉人*福建东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和*月**日出具的质疑答复函与采购人****年*月**日答复意见不一致。同一质疑事项出具两份相互矛盾的答复,质疑答复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依据:针对完全相同的质疑内容,代理机构(含专家意见)答复结论与采购人正式书面答复结论完全对立,无统一官方意见,两份书面答复均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内容冲突。两份相悖答复造成投诉人无法确认采购项目官方意见,采购程序管理混乱,评审答复合法性无法核实。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广州同欣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奥体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序号*透层、粘层),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奥体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序号*沥青混凝土),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无工商登记),属无效声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损害供应商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事实依据:*.经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无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无工商登记)这家制造商企业。*.经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并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这家小微企业。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广州同欣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存在缺项,未根据招标文件中采购标的清单一览表逐项填写,属无效声明。损害供应商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事实依据:广州同欣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仅有**项,招标文件中采购标的清单一览表中有**项,中标单位广州同欣公司未满足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填写注意“*、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填列,多品目项目中须按上表要求逐条填列,否则,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将被判定为无效声明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涉及资格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涉及价格评审优惠的,不予认定)”的规定。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广州同欣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奥体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序号**电缆保护管)(奥体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序号**水泥混凝土)(奥体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序号**植筋)(奥体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序号**电缆保护管)(奥体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序号**设备基础)(奥体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序号**设备基础)(奥体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序号**垫层)(奥体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序号**平面砂浆找平层)(奥体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序号**平面砂浆找平层)”制造商为广州同欣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奥体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序号**现浇构件钢筋)制造商为(福州鑫强钢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微型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损害供应商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事实依据:至今未收到广州同欣公司关于被质疑事项的书面回复,经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州同欣公司经营范围并无上述货物制造资质资格,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东恒招标公司接受省奥体中心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分别于****年*月**日、*月*日、*月**日和*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广州同欣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东恒招标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俊裕环保工程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该公司分别于****年*月**日和*月**日作出质疑答复,采购人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俊裕环保工程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第*条“*、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针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采购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附*:采购标的一览表”显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方法”规定“采购包*:综合评分法”,第*.*条“评标标准”价格项部分“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第*条“采购标的清单一览表”规定的采购标的共**项:其中,序号*的产品名称为“透层、粘层”;序号*的产品名称为“沥青混凝土”;序号**的产品名称为“电缆保护管”,其产品技术要求为“(*)***管铺设 ****”;序号**的产品名称为“水泥混凝土”,其产品技术要求为“(*)厚度:****(*)混凝土强度等级:***水泥现拌普通混凝土路面”;序号**的产品名称为“现浇构件钢筋”,其产品技术要求为“(*)钢筋种类:水泥混凝土路面钢筋(路面钢筋 其他钢筋 Φ**)”;序号**的产品名称为“植筋”,其产品技术要求为“(*)材料种类:钢筋植筋增加费(直径****)”;序号**的产品名称为“电缆保护管”,其产品技术要求为“(*)***管铺设 ****”;序号**的产品名称为“中国田联认证(进场材料、及场地验收通过田联认证)”,其产品技术要求一栏空白;序号**的产品名称为“设备基础”,其产品技术要求为“(*)混凝土种类(商品混凝土、现场拌制,泵送、非泵送):现场拌制(*)混凝土强度等级:***”;序号**的产品名称为“设备基础”,其产品技术要求为“(*)混凝土种类(商品混凝土、现场拌制,泵送、非泵送):现场拌制(*)混凝土强度等级:***”;序号**的产品名称为“垫层”,其产品技术要求为“(*)垫层材料种类、配合比、厚度:*****厚级配碎石垫层”;序号**的产品名称为“平面砂浆找平层”,其产品技术要求为“(*)找平层厚度、砂浆配合比:*****:*水泥砂浆(毛面)”;序号**的产品名称为“平面砂浆找平层”,其产品技术要求为“(*)找平层厚度、砂浆配合比:**厚**.*砂浆粉刷找平”。招标文件“第七章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中“报价部分”之“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针对“三**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中“三***①中小企业声明函(价格扣除适用,若有)”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提供格式内容为“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注意:*、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填列,多品目项目中须按上表要求逐条填列,否则,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将被判定为无效声明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涉及资格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涉及价格评审优惠的,不予认定)……”。

广州同欣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该公司声明的采购标的共**项,未包含“中国田联认证(进场材料、及场地验收通过田联认证)”相关声明内容;(*)针对“(奥体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序号*透层、粘层)”和“(奥体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序号*沥青混凝土)”均声明“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针对(奥体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序号**电缆保护管、序号**水泥混凝土、序号**植筋、序号**电缆保护管、序号**设备基础、序号**设备基础、序号**垫层、序号**平面砂浆找平层、序号**平面砂浆找平层均声明“制造商为(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针对“(奥体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序号**现浇构件钢筋)声明“制造商为(福州鑫强钢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本次采购项目评审过程材料《采购项目价格扣除评审表(个人)》《采购项目价格扣除评审表(小组)》《采购项目价格评审表(小组)》显示,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广州同欣公司价格扣除评审结果为“符合”,评定类型为“小型企业”,“汇总价格调整值”为“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元)”,投标报价为“*******.**”,评标报价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规定,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投诉。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不属于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投诉,是供应商提出投诉的理由而非投诉内容。投诉事项*投诉内容针对质疑答复程序,不属于有效投诉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应当驳回投诉。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向质疑供应商作出书面答复。东恒招标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俊裕环保工程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质疑答复应当于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含当日)作出。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分别于****年*月**日、**日、**日分别作出认定结论不同的质疑答复;同时,采购人于****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已超出*个工作日的质疑答复期限,均不符合上述规定。

(二)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企业信息,在检索栏中输入“长洋沥青”进行检索,检索结果显示的企业名称为“福建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福建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福建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永泰分公司”“福建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

本机关认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意在根据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信息,对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并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长洋沥青”相关企业仅为“福建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广州同欣公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针对“*.(奥体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序号*透层、粘层)”和“*.(奥体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序号*沥青混凝土)”填写的制造商名称均为“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其表述虽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福建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不完全一致,但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可知,其指向“福建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一家企业,具体、明确且没有歧义,不属于影响判断前述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的实质性内容。投诉人仅以广州同欣公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福建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填写成“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便主张该中小企业声明函“属无效声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四条规定,在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根据采购人、代理机构和广州同欣公司的答复说明,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采购标的清单一览表》中序号**的产品名称为“中国田联认证(进场材料、及场地验收通过田联认证)”,产品技术要求一栏空白,未设定具体的货物规格型号、未列明独立的产品计量单位、无对应的工业产品技术参数要求,其实质为采购人针对工程完工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准入性资质验证与服务类要求,依附于整体工程验收环节,并非由供应商生产并提供的实体“工业成品”,因不具备“货物制造”属性,客观上无法,也无必要填报“制造商”信息。因此,广州同欣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未声明“中国田联认证(进场材料、及场地验收通过田联认证)”相关制造商及制造商划型类型等,并未违反上述规定。投诉人主张中标供应商广州同欣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存在缺项”“属无效声明”等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投诉人于质疑阶段向东恒招标公司提交的《质疑函》显示“质疑事项*:中标单位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奥体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序号**现浇构件钢筋)……制造商为(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本机关于案件调查期间,向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向该单位核查广州同欣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含生产投诉事项*涉及《采购标的清单一览表》中序号**“电缆保护管”、序号**“水泥混凝土”、序号**“植筋”、序号**“电缆保护管”、序号**“设备基础”、序号**“设备基础”、序号**“垫层”、序号**“平面砂浆找平层”、序号**“平面砂浆找平层”等相关产品,以及生产上述相关产品是否需要具备某种资质或者获得某种许可,广州同欣公司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获得相应许可等事项。该单位向本机关复函确认:*.广州同欣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为蔡*敏;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狮岗脚;经营范围为“健身休闲活动;体育用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橡胶加工专用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核查的上述相关产品属于建筑工程施工类产品,不属于该单位监管范畴,且此类产品的生产不属于公司登记前置或后置事项。

广州市番禺区住建局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复函确认,广州同欣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狮岗脚)持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采购标的清单一览表中序号**“水泥混凝土”、序号**“植筋”、序号**“设备基础”、序号**“设备基础”、序号**“垫层”、序号**“平面砂浆找平层”、序号**“平面砂浆找平层”对应的内容,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工程范畴,并非独立销售的工业产品;序号**和序号**“电缆保护管”该产品的生产资质不属于住建部门监管职责范畴。

本机关认为:

*.关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内容

广州同欣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针对《采购标的清单一览表》中序号**“电缆保护管”、序号**“水泥混凝土”、序号**“植筋”、序号**“电缆保护管”、序号**“设备基础”、序号**“设备基础”、序号**“垫层”、序号**“平面砂浆找平层”、序号**“平面砂浆找平层”均声明自己为制造商。经采购人确认,序号**“水泥混凝土”等均为“现场拌制”或“现场施工”。经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复函确认,上述产品的生产不属于公司登记前置或后置事项。经广州市番禺区住建局复函确认,广州同欣公司持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上述序号**“水泥混凝土”、序号**“植筋”、序号**“设备基础”、序号**“设备基础”、序号**“垫层”、序号**“平面砂浆找平层”、序号**“平面砂浆找平层”对应的内容,属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工程范畴,并非独立销售的工业产品;序号**和序号**“电缆保护管”该产品的生产资质不属于住建部门监管职责范畴。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广州同欣公司前述声明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投诉人仅以广州同欣公司的经营范围作为依据,主张广州同欣公司“并无上述货物制造资质资格,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事项*受理部分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内容

经核查,投诉人于质疑阶段未针对广州同欣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奥体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序号**现浇构件钢筋)”制造商为“福州鑫强钢铁有限公司”等相关中小企业声明内容提出过质疑,相关投诉内容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中针对“(奥体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序号**现浇构件钢筋)”相关中小企业声明的投诉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应当驳回投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中针对“(奥体中心田径场跑道改造项目-序号**现浇构件钢筋)”相关中小企业声明的投诉内容,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中除上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内容外的其他投诉内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前后多次作出认定结论不同、与事实不符的质疑答复的行为,以及采购人对超出质疑答复期限作出质疑答复的行为,限期改正。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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