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6-09-03 00:00:00
周谷堆*号地块工程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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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周谷堆*号地块工程质量检测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年**月**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周谷堆*号地块工程质量检测答疑公告
“周谷堆*号地块工程质量检测”项目(项目编号:**************)答疑公告如下:
*、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付款方式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六、收费与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及“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四、报价要求”中要求的“检测单价相关收费标准的选用顺序为:
① 《安徽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 知》(皖价服【****】*** 号);
② 《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 号);
③安徽交通厅质量监督站****年发布的《公路工程试验及检测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④《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 *** 号。
⑤《安徽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皖价费【****】*** 号)。
⑥ 《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 号);
⑦****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业指导价。”
由于以上①、②、③、④、⑤、⑥条收费标准早已废止,早已不适应如今的市场需求,不再适用于作为当前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收费依据。随着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建筑材料也日益增多。为了规范检测行业行为和提高检测服务标准,保障委托方和检测单位的合法权益,我省于****年出台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业指导价》(建质安协【****】**号)。故建议委托单位不应再用十几年前早已废止的过时收费标准为依据,而应采用最新的《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业指导价》(建质安协〔****〕**号)作为本项目的检测费用结算依据,前六项收费标准不宜再采用放入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条款内,是否予以认可?后附安徽省发改委回复截图。(后附的网址链接及图片见附件)
答:收费标准虽已废止,我单位参照收费标准进行测算、结算,不冲突。故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合肥市包河区仰光宜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号
联系人:王工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号楼
项目负责人:徐新智
电 话:*************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