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冀财采投〔2026〕83号)
2026-09-03
河北/石家庄 质疑投诉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冀财采投〔2026〕83号)
河北/石家庄-2026-09-03 00:00:00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冀财采投〔****〕**号)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河北师范大学红旗校区语音室设备和电钢琴教室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省昂赢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号绿地中山大厦****
被投诉人:河北师范大学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号
被投诉人: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号翰林观天下**号楼**层
相关供应商:北京金三惠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号院*号楼*层***(**)
四、基本情况
“河北师范大学红旗校区语音室设备和电钢琴教室设备采购项目*包”于*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北京金三惠科技有限公司。*月**日河北省昂赢科技有限公司向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月**日本项目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月**日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支持。*月*日河北省昂赢科技有限公司向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月*日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支持。*月**日河北省昂赢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受理,并通知该项目暂停。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智能谱架(含其配套电源适配器)产品没有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强制性认证证书,依法禁止生产销售。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厂址栏填写不符合法定格式要求,不能认定中标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禁止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质性要求,属于实质性响应瑕疵,不能享受本国产品优惠。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关于“中标供应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不符合法定格式要求”的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关于“不能认定中标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禁止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质性要求,属于实质性响应瑕疵,不能享受本国产品优惠”的部分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冀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
河北省财政厅
****年**月**日
河北/石家庄-2026-09-03 00:00:00
二、项目名称: 河北师范大学红旗校区语音室设备和电钢琴教室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省昂赢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号绿地中山大厦****
被投诉人:河北师范大学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号
被投诉人: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号翰林观天下**号楼**层
相关供应商:北京金三惠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号院*号楼*层***(**)
四、基本情况
“河北师范大学红旗校区语音室设备和电钢琴教室设备采购项目*包”于*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北京金三惠科技有限公司。*月**日河北省昂赢科技有限公司向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月**日本项目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月**日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支持。*月*日河北省昂赢科技有限公司向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月*日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支持。*月**日河北省昂赢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受理,并通知该项目暂停。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智能谱架(含其配套电源适配器)产品没有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强制性认证证书,依法禁止生产销售。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厂址栏填写不符合法定格式要求,不能认定中标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禁止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质性要求,属于实质性响应瑕疵,不能享受本国产品优惠。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关于“中标供应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不符合法定格式要求”的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关于“不能认定中标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禁止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质性要求,属于实质性响应瑕疵,不能享受本国产品优惠”的部分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冀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