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财采投处[2026]27号
2026-09-01
黑龙江/牡丹江 质疑投诉
牡财采投处[2026]27号
黑龙江/牡丹江-2026-09-01 00:00:00
黑龙江/牡丹江-2026-09-01 00:00:00
牡财采投处[****]**号
作者:牡丹江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牡财采投处[****]**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年出入境接待大厅专用设备采购项目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灸峨鑫电子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号*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于彩凤
被投诉人*: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路***号
被投诉人*: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南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东南侧楼宇一、二层
五、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南岗区灸峨鑫电子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对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年出入境接待大厅专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内容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我单位依法对本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投诉人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非定制的采购标的表述为固定数值,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负面清单。
投诉事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未在质疑答复期内回复质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经向采购人和相关供应商发函询证,结合采购人和相关供应商提交的回复函及佐证材料,该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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