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2026-08-27 00:00:00
崇左市财政局关于崇左市****年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设备采购)(一)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年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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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崇左市****年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设备采购)(一)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采购人:崇左市乡镇林业工作站
地址:崇左市友谊大道南段西侧市林业局大院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真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崇左市江州区建设路原恒宇宾馆五楼(旧崇左市中医院旁)
相关供应商:广西碧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邕宁区步云路**号新新传说**栋二十八层****号房
五、被检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办理该项目投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投诉人广西朗通科技有限公司因授权委托书问题应被驳回投诉。本着公平审慎原则,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等法律法规,同时对中标人“证书暂停”等敏感问题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发现的事实
本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分别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和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核查函,就中标人广西碧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投“电视一体机”(品牌:互视达,型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复函确认:
编号为**************的《产品认证证书》载明的型号规格中包含“**********”,但获证产品不属于“电视一体机” ;该证书于****年*月*日暂停,暂停原因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认证证书标准换版。证书暂停期间,不应作为参与政采活动的有效凭证。
(二)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确认:
编号为**************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年*月*日证书状态由“有效”变更为“暂停”,****年*月**日证书状态由“暂停”变更为“撤销”,撤销原因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
编号为**************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即中标人中标后补办的新证),初次获证日期为****年*月**日,晚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年*月**日)。
根据财库〔****〕*号文,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依据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七、本机关认定
经查,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电视一体机”,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说明第*(*)条已明确规定:“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亦明确标注“★*******电视设备 → *********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列明的“电视一体机”即对应归入该品目。因此,中标人应当提供其所投“电视一体机”的有效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即构成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
中标人投标时提交了节能证书,但经发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确认:该证书所对应的获证产品并非“电视一体机”——即该证书不能证明其所投“电视一体机”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且该证书在投标时已处于暂停状态,不得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凭证;该证书后续于****年*月**日被正式撤销;中标人于****年*月**日补办的新证,晚于投标截止日,不能改变投标时无有效证书的事实。
综上,中标人所投产品并非招标文件要求的“电视一体机”,且未能提供其所投“电视一体机”的有效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说明第*(*)条“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实质性要求。
八、处理决定
中标人所投产品并非招标文件要求的“电视一体机”,且未能提供其所投“电视一体机”的有效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三条第六项“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规定,广西碧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投标无效。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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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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