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委办公楼物业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澄清公告]更正事项
2026-09-02
河北/沧州 变更澄清
沧州市新华区委办公楼物业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澄清公告]更正事项
河北/沧州-2026-09-02 00:00:00
沧州市新华区委办公楼物业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浏览次数: *

澄清说明

磋商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成交供应商须在签订合同前在甲方所在地设立办事处。签订合同时,需携带办公场所房产证明原件(如房产抵押则提供房产局相关证明),如为租赁,则提供房产证明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原件,并同时提供场所照片等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现对本条要求做无效声明,磋商其他内容不变,本次澄清更正不改变原有磋商文件,不影响投标文件制作,无需下载澄清文件。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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