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城-2026-09-02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通榆县第一中学校智慧校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斯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集义路与聚才街交汇长春博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室
被投诉人(采购人):通榆县第一中学校
地址: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育才路*号
被投诉人(代理机构):通榆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通榆县开通镇长青路***号
相关当事人(成交供应商):吉林省品恒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号科技城*层******段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中标人投标文件强弱电线槽虚构不存在的生产企业,属于弄虚作假,应当否决投标。
投诉事项*:中标电源线型号缺失国标必备代号,投标简写型号无法匹配**证书,答复举证证书与投标型号不对应,违反强制性认证法规。
投诉事项*:脚手架填报贸易公司为生产厂家,该企业无生产资质,答复以委托加工协议规避招标要求,虚假响应生产能力要求。
投诉事项*:中标人投标有效期承诺起算逻辑错误,实际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天硬性要求,答复曲解有效期起算规则。
投诉事项*:强弱电线槽同一产品两份核心文件型号冲突,报价表标注线槽、声明函标注******,答复以文件对应关系牵强解释,投标存在根本性实质性缺陷。
投诉请求:
*、依法受理本次投诉,全面核查通榆县第一中学校智慧校园项目(采购计划*[****]******号*************)中标供应商吉林省品恒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存在的五项弄虚作假、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违反强制性法规的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国办发[****]**号文等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吉林省品恒商贸有限公司投标存在弄虚作假、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情形,依法否决其中标资格。
*、撤销本项目原评标结果、中标公告,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榆县第一中学校重新组织评标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通榆县第一中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原评标委员会存在的评审疏漏、违规采信虚假投标材料、曲解法规规则偏袒中标供应商等问题依法作出监督处理。
*、依法对中标供应商吉林省品恒商贸有限公司投标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并记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
*、就本次投诉核查全过程、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最终处理结果,向投诉人吉林省斯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出具加盖监管单位公章的正式书面投诉处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我方。
*、书面答复中完整列明每项投诉事项对应的核查证据、事实任性结论、适用法律条文、对各方主体的处置依据,保证投诉人完整知悉全部监管核查情况,维护投诉人公平竞争的合法采购权益。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经调取中标人材料:已提供长春市鑫隆塑胶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该企业真实存续,注册地址德惠市米沙子镇黄家村四社,与投标文件填写的生产地址完全一致,证明该企业具备线槽生产能力,中标人可合法采购该厂家线槽产品用于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厂家生产地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均指向真实存在、合法的生产企业,不属于主观故意虚构厂家、弄虚作假情形,不改变投标产品实质性参数、供货品牌与供货能力。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电源线”参数为“国标 ”,并未强制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完整抄写国标全部型号字符,经调查取证的中标单位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完整载明产品标准型号可充分证明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无认证、产品不合规的情形。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查阅本项目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上海微初商贸有限公司为脚手架品牌商,授权绍兴炫光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代为生产。投标文件填写品牌商,不属于虚构、伪造生产厂家信息,合法对外销售合规产品,不构成投标弄虚作假。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天有效期要求,不存在有效期缩短、未实质性响应的情形。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
(*)经查阅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分项技术响应、本国货物声明函中强弱电线槽均明确规格型号******;投标报价表表格仅简写“线槽”名称,但报价表行号与本国货物声明函一一对应,可表明对应规格******,不改变投标产品实质性参数。
(*)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简写即直接废否决”。中标单位的整套投标文件中,产品规格清晰明确,不存在、不属于弄虚作假的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榆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