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城-2026-09-02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通榆县第一中学校智慧校园(校园食品安全管理软硬件)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吉科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一委************************
被投诉人(采购人):通榆县第一中学校
地址: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育才路*号
被投诉人(代理机构):通榆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通榆县开通镇长青路***号
相关当事人(成交供应商):哈尔滨确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栋*单元**层*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哈尔滨确然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其提交的履约能力证明材料(特别是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真实性存疑。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上加盖的公章无防伪标识和防伪编码,与现行备案制度下新刻制公章的特征不符。我方无权限自行核验公安备案信息,请求监管部门核查该公章的公安备案记录,确认印章是否完成合法备案,其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内容虚假,将“实施培训”、“云服务租用”等服务事项套用产品声明,且未按填报要求填写实质内容,涉嫌虚假响应询价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成交报价仅为最高限价的**.*%,报价合理性及成交供应商的实际实施能力存疑,请求监管部门核查其报价成本构成,并在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环节重点关注。
投诉请求:
*、对成交供应商哈尔滨确然科技有限公司的履约能力重新进行审查,并向哈尔滨市南岗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函证其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真实性;如经核实属于虚假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印章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成交供应商公章的备案情况;如经核实该公章未经备案或系伪造、变造,认定其响应文件无效,依法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核查成交供应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真实性,重点核查第**项“实施培训”、第**项“云服务租用”等服务事项套用产品声明的虚假内容,以及生产厂厂址与营业执照载明信息的一致性;如经核实属于虚假声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认定成交结果无效。
*、核查成交供应商报价成本构成的合理性,并在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环节对其供货配置、软件功能、服务质量进行重点核查,防止降低配置、缩减功能交付。
*、在依法取消哈尔滨确然科技有限公司成交资格后,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请贵办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投诉事项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我公司。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经调取政采云电子招投标平台本项目开评标记录,哈尔滨确然科技有限公司上传的响应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潜在供应商应具备条件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该投诉事项未经质疑,不予受理。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未经质疑,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榆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