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乃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9-02
新疆/阿勒泰 质疑投诉
吉木乃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阿勒泰-2026-09-02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吉木乃县人民医院后勤保障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鸿儒鼎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号璟曜里商住小区**栋商业楼*层办公***号

被投诉人*:吉木乃县人民医院

地址:吉木乃县乌拉斯特镇人民街***号

被投诉人*: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阿勒泰市团结南路***号

相关供应商:乌鲁木齐鑫诚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喀什西路***号底商综合楼*栋*层*****室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采购人吉木乃县人民医院委托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开展“吉木乃县人民医院后勤保障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号,采购预算金额***万元,该项目于****年*月*日开标评审,我局于****年*月**日收到新疆鸿儒鼎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项目相关问题举报后,后又于****年*月**日收到该公司就同一项目相关事项提交的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同步暂停本项目政府采购相关活动,向投诉人及各相关当事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举报、投诉所涉事项逐项调查核实,现已调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本项投诉涉及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斌相关身份材料出现在乌鲁木齐鑫诚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为由,取消投诉人评审资格、判定其投标无效的问题。经核查:新疆鸿儒鼎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资料,确实出现在乌鲁木齐鑫诚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存在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资料混装的客观事实。我局分别向新疆鸿儒鼎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鑫诚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取证。虽新疆鸿儒鼎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用以证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劳动关系归属,并否认与乌鲁木齐鑫诚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人员交叉情形,但两家单位均无法就“新疆鸿儒鼎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资料出现在乌鲁木齐鑫诚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这一事实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有效证据排除串通投标嫌疑。投标文件属于投标人商业秘密,正常情况下不同投标人之间不会出现对方主体资料混入己方投标文件的情形。评标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同时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之规定,作出案涉两家单位存在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视为串通投标、投标无效的评审结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存在投诉人所称仅凭主观猜测、未按规定开展独立评审的违法情形。
针对投诉人提出“评标委员会未给予投诉人澄清说明机会及关键疑点未予审查”的主张: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仅限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号)亦明确,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文件内容,不得通过澄清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据此,评审阶段的澄清、说明、补正程序有法定适用边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属于财政部令第**号明确列举的视为串通投标的客观认定情形,该情形以投标文件本身呈现的客观状态作为判定基础,并不以投标人的主观解释、申辩作为认定前提,不属于应当启动澄清程序的法定情形。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现有文本开展形式比对审查,无权在评审现场调取社保、公安等外部证据,对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情形开展实质性调查核实。案涉混装情形已依据投标文件客观载体予以甄别认定,不存在对关键疑点未予审查、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 投诉事项*:就新疆鸿儒鼎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反映乌鲁木齐鑫诚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冒用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涉嫌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一事,目前两家公司均无法对“新疆鸿儒鼎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资料出现在乌鲁木齐鑫诚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排除串通投标嫌疑。鉴于新疆鸿儒鼎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就相关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正在办理该案,现有调查取得的证据尚不充分,不足以认定乌鲁木齐鑫诚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构成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意义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我局将持续跟进公安机关案件侦办结果,若经公安查实乌鲁木齐鑫诚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另行作出处理。综上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木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木乃县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