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9-02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阿克苏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6-09-0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阿克苏市学前教育设施设备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北向南第**间门面

被投诉人*:阿克苏市教育局

地址:阿克苏市综合办公区*号楼

被投诉人*:阿克苏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阿克苏市多浪河二期便民服务中心*号楼*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阿克苏市教育局和代理机构阿克苏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年阿克苏市学前教育设施设备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相关投诉材料、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一)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部分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产品参数中指定系统,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使用了废止的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投诉诉求:*、请依法审查,责令终止采购活动,修改招标文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依法出具正式《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书面送达。
经核查,该项目存在投诉人所述情形,采购人已修订完善招标文件,并于****年*月**日发布****年阿克苏市学前教育设施设备项目(二次)公告。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决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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