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9-02
新疆/和田 质疑投诉
于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和田-2026-09-02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于田县****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设备购置项目*设备购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锡林浩特高乐其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巴彦查干街道学府佳苑小区九号商业楼底商***号

被投诉人*:于田县教育局

地址:于田县团结路***号

被投诉人*:于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于田县文化南路**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锡林浩特高乐其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于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于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进行质疑答复,锡林浩特高乐其教育设备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月**日将投诉书以邮寄形式发送至本机关,本机关于*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使用不合理的技术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产品参数中指定系统,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评分标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请贵机关依法察查,秉公裁决,责令终止采购活动,修改招标文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请求*:投诉人将依法保留进一步维权的权利,不排除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向纪委监委举报、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事项*:经核实,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参数均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有利于保障项目服务质量。投诉人所指的技术参数属于通用性技术指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事项*:经核实,目前市面上的使用系统不止一种,但采购人根据其采购需求以及日常使用要求,有权在众多系统中进行择优选择,并予以确认,设定参数“不低于*********”属于项目使用需求的技术指标,并非限定特定品牌,也未对供应商设置任何门槛。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事项*:经核实,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智慧黑板“≥*个前置按键”属于智慧黑板的常规功能配置,市场上多数主流品牌的产品均能满足,该参数设置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教学使用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不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透光率≥**%”并非行业内无法达到的标准,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设定技术参数,且该参数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事项*:经核实,管理体系认证(如*******、********、********)系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能力的评价,与所采购货物的质量、安全及生产企业的履约能力直接相关。将上述认证情况作为评分因素,系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定的评审标准,旨在择优选择能更好履行合同的供应商,该设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该认证规则系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委托人提出的普遍性规范要求,适用于所有类型企业,并非仅针对中小企业设置的限制条件。同时,体系认证的获取与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和体系建设有关,不能直接等同于对供应商经营规模或经营年限的限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于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于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于田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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