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通财采购【2026】2号)
2026-09-02
吉林/白城 质疑投诉
通榆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通财采购【2026】2号)
吉林/白城-2026-09-02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通榆县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嫩源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城郦景*栋***号房

被投诉人:通榆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吉林省通榆县迎新街道文明社区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无任何样品相关规定,中标后单方增设样品核验作为隐形签约前置,程序严重违法。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多品类辅具技术参数存在客观冲突,多重严苛指标叠加,市场无标准化流通现货,产品仅能专项定制。

投诉事项*:采购人出具的合同草案严重背离采购文件实质性约定,设置大量全责失衡的格式条款,双方不存在合法签约基础。

投诉事项*:采购人、代理机构越权定性、多次以处罚后果胁迫我方圈定不合理合同,持续实施施压行为。

投诉事项*:采购人多重违法情形叠加,我方放弃中标具备完整正当理由。

投诉请求:

*、叫停违规增设样品门槛行为。

*、确认合同草案格式条款无效并责令重制合规合同。

*、撤销违法负面定性、消除商誉损害。

*、确认我方放弃中标无责、全额返还保证金。

*、返还样品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经调取双方沟通记录及质疑答复函等相关资料,采购人及供应商双方是在协商的基础上提供样品,采购人并未强制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该投诉事项未经质疑,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该项投诉属于民事合同争议,我局不予受理,请走法院民事诉讼。

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第二十二条“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诉事项不属于不可抗力正当理由,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未经质疑,不予受理;投诉事项*、*属于民事合同争议,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榆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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