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城-2026-09-02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通榆县第一中学校智慧校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锡林浩特高乐其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巴彦查干街道学府佳苑小区九号商业楼底商***号
被投诉人(采购人):通榆县第一中学校
地址: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育才路*号
被投诉人(代理机构):通榆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通榆县开通镇长青路***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中将验收方案作为评分因素不合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产品参数中操作指定,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投诉事项*:使用不合理的技术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请贵机关依法察查,秉公裁决,责令终止采购活动,修改招标文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条)第十一条(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采购人法定验收职责与投标人履约交付管控不冲突,招标文件仅要求投标人提供配合验收的实施保障方案,项目最终验收标准、验收组织主体、验收判定权限完全归属采购人,不存在“投标人自定验收标准、自行验收”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
本项目电子班牌、教师平板、学生平板用于校园智慧教学、课堂互动、校园门禁走班考勤,校内现有智慧教务、校园一卡通、课堂互动教学平台对接程序,招标文件仅限定操作系统最低版本(不低于********.*或*********及以上),未限定特定系统、特定厂商的*******终端,只要满足(不低于********.*或*********及以上)就可以达到采购人基本要求,市场供应充分,未指向单一供应商或单一产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参数要求为“≥*×****.*、≥*×****.*”仅为最低配置门槛,市场主流工控、教学中控主机厂商均有满足该接口配置的成熟产品,无指向特定品牌、特定型号情形,未排斥市场多数供应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榆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