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6-09-0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市第十九中学电子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北向南第**间门面
被投诉人*:喀什市教育局
地址:喀什市乔戈里大道***号
被投诉人*:喀什市招投标中心
地址:喀什市行政服务中心*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喀什市教育局就“喀什市第十九中学电子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对分体式智能终端、消杀除异味设备、教学同步智能直录播主机、人工智能辅助教学平台、室外**跑步屏*长跑套装提供检测报告,但未明确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号及标准号名称,采购需求不明确,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二: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被划为“工业”,但采购标的部分包含软件系统,行业划分不合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要求录播主机与视频资源管理平台、嵌入式导播软件与录播主机、显示器与主机同品牌,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要求智慧黑板具备至少*个前置按键、至少*个自定义前置按键,设置不合理技术门槛。
投诉事项五:评分标准将“驻场人员社保缴纳凭证”作为加分项,将法定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三、四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一、二、三、四。
投诉事项五成立,但该评审因素已于****年*月**日更正公告删除,未进入评审程序,不影响采购结果。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