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6-09-0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市第十八中学电子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锡林浩特高乐其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巴彦查干街道学府佳苑小区九号商业楼底商***号
被投诉人*:喀什市教育局
地址:喀什市乔戈里大道***号
被投诉人*:喀什市招投标中心
地址:喀什市行政服务中心*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锡林浩特高乐其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喀什市教育局就“喀什市第十八中学电子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逾期未作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要求显示器与主机同品牌、录播软硬件同品牌及智慧黑板“***模块”与“班班通”同品牌,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要求智慧黑板“整机具备至少*个前置按键,至少支持*个自定义前置按键”,设置不合理门槛。
投诉事项三: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被划为“工业”,但采购标的部分包含软件系统,按行业分类应属于“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四:评分标准将驻场人员社保缴纳凭证作为加分项,将法定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构成差别歧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一、二、三。
投诉事项四成立,但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且已部分履行,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再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撤销合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另行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