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爱区财采投处〔2026〕005号)
2026-08-31
黑龙江/黑河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爱区财采投处〔2026〕005号)
黑龙江/黑河-2026-08-31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爱区财采投处〔****〕***号)
作者:黑河市爱辉区财政局发布时间:**********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张地营子村烘干塔项目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开展项目评审,****年*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志诚盛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号楼(创新一路***号)********室

被投诉人*:黑河同安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黑河市爱辉区长发街****号

被投诉人*:黑河远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铁路局南侧(铁路街***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一)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黑河远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没有按照要求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黑河远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声明的变压器生产厂家不具备制造变压器的自制能力。

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二)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事项(一)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结合投诉事项(二),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事项(二)部分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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