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市朝阳路学校安国市朝阳路学校教学设备采购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9-02
河北/保定 质疑投诉
安国市朝阳路学校安国市朝阳路学校教学设备采购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河北/保定-2026-09-02 00:00:00
安国市朝阳路学校安国市朝阳路学校教学设备采购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安国市朝阳路学校教学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戎信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复兴东路***号军创孵化基地二层***室商用
被投诉人:安国市朝阳路学校
地址:安国市药市北大街***号
被投诉人:河北天华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市云杉路***号向阳驿*座
当事人:河北戎信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复兴东路***号军创孵化基地二层***室商用
四、基本情况
“安国市朝阳路学校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河北戎信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年*月**日,代理机构河北天华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质疑回复。****年*月**日,河北戎信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受理投诉。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存在对我公司做出的无效投标有误。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公告中泄露我公司商业机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河北戎信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提供所投产品的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应为无效投标。并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一条,河北戎信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澄清的产品型号为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范围。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驳回投诉事项*及相关请求。 投诉事项*: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可知,厂家货物型号属于公众知悉范围,在互联网上公开可查,不属于商业机密;且假设投诉人为中标公司,其中标标的的名称、型号也会在中标公告中依规公开。另经核实,本项目中标公告中公示的投诉人供货型号实际为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写有误的货物型号,不会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及排序”,规定中并未要求公示未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的货物名称及型号。而本项目中,代理机构河北天华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将投诉人货物名称、型号在中标公告中予以公示,虽不影响评标结果,也未造成损失,但对于此不当行为,本机关将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六、处理文件编号
安财采诉【****】*****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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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执法机关名称: 安国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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