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来乐(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6-06-14
北京 质疑投诉
喜来乐(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2026-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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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来乐(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年**月**日 **:** 作者: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执法对象 | 喜来乐(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 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决定书文号 | 京平人社劳监罚字〔****〕*号 |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 **:**:** |
| 决定种类 | |
| 决定主要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人民币*****元) |
| 处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
| 违法事实 | 本行政机关在调查辛珍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喜来乐(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问题过程中,于****年*月**日向该单位下达《调查询问书》(京平人社劳监询字〔****〕***号),要求该单位向本行政机关报送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并接受询问,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及接受询问。本行政机关于****年*月**日立案调查,于****年*月*日向该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平人社劳监责字〔****〕**号),责令该单位对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的行为进行改正,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该单位的行为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规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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