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泽普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中心药房及次中心建设项目三标段(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9-01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喀什地区泽普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中心药房及次中心建设项目三标段(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喀什-2026-09-0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地区泽普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中心药房及次中心建设项目三标段(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国药集团新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街道长春路***号澳龙广场大厦*座**楼****、****、****、****室

被投诉人:新疆昊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塞尚江南小区**幢**号门面房

相关供应商:新疆金泽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泽普县农贸市场商业楼负一层*号

当事人:泽普县人民医院

地址:泽普县团结西路**号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国药集团新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喀什地区泽普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中心药房及次中心建设项目三标段(二次)提出质疑。****年*月**日,新疆昊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答复。****年*月**日,国药集团新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答复不满并对该项目发起投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泽普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泽普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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