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2026-09-01 00:00:00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
玉财监〔****〕*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玉门市康助养护院(失能照护养老)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包) ”(项目编号:******************)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玉门市康助养护院(失能照护养老)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包)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当事人*(采购人): 玉门市民政局
地址:玉门市铁人路*号
当事人*(代理机构): 甘肃迎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玉门市广宇御景园小区********号
我机关依法对*月**日收到玉门市民政局“关于玉门市康助养护院(失能照护养老)建设项目设备购置五包中标单位违法线索移交的函”相关举报事项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中标供应商提供没有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电热水器及没有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的微波炉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等,以未取得节能产品认证的电热水器、微波炉参与本项目投标,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该举报事项成立。
二、处理依据及决定
综上所述,经核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责令你单位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重新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项规定,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对中标供应商玉门市文通商贸有限公司的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我机关依法另案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门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