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封场及渗滤液综合治理(18吨纯电动洒水车)采购项目)
2026-09-01
甘肃/金昌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封场及渗滤液综合治理(18吨纯电动洒水车)采购项目)
甘肃/金昌-2026-09-01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封场及渗滤液综合治理(**吨纯电动洒水车)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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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封场及渗滤液综合治理(**吨纯电动洒水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号附***号*层***号

被投诉人*: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长春路原毛纺厂斜对面

被投诉人*:金昌市金川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大道***号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核查,招标文件在“培训方案”“售后服务”“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评审项中,未明确各评审因素配套细化量化判定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吨纯电动洒水车的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无车型满足。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采购标的技术参数共**项,其中*项为标注“▲”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项为未标注“▲”的一般指标、参数,均为非实质性指标,仅为加分项。招标文件同时要求,对于上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提供不全或者其佐证材料无法实质性证明响应的不得分,不做废标处理。以上规定并未限定供应商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所有参数才能得分,满足其中一项即可获得相应分数,供应商可根据各自产品实际情况参与评审,不存在“无车型满足”的情况,能够形成有效竞争,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且采购需求贴合项目实际需求及项目目标,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设定不合理。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合同履行期限为“合同另行签订”,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昌市金川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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