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封场及渗滤液综合治理(18吨纯电动洒水车)采购项目)
2026-09-01
甘肃/金昌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封场及渗滤液综合治理(18吨纯电动洒水车)采购项目)
甘肃/金昌-2026-09-01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封场及渗滤液综合治理(**吨纯电动洒水车)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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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封场及渗滤液综合治理(**吨纯电动洒水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长春路原毛纺厂斜对面

被投诉人*:金昌市金川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大道***号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本项目部分技术参数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致使市场上没有车型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难以形成有效的竞争局面,需重新审视并调整参数设定。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采购标的技术参数共**项,其中*项为标注“▲”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项为未标注“▲”的一般指标、参数,均为非实质性指标,仅为加分项。招标文件同时要求,对于上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提供不全或者其佐证材料无法实质性证明响应的不得分,不做废标处理。以上规定并未限定供应商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所有参数才能得分,满足其中一项即可获得相应分数,供应商可根据各自产品实际情况参与评审,不存在“无车型满足”的情况,能够形成有效竞争,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且采购需求贴合项目实际需求及项目目标,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经核查,招标文件在“培训方案”“售后服务”“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评审项中,未明确各评审因素配套细化量化判定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将培训人员资质详情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变相要求人员证书,与专用车辆采购实际需求不匹配,片面强调人员数量忽视服务质量,构成对供应商不合理差别待遇。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吨纯电动洒水车属特种作业车辆,涉及多项专业操作,“培训人员资质”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评判供应商履约能力而设置,与采购需求相适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规定;且该评审因素未限定特定人员资质证书,非实质性要求,仅为加分项,不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不明确,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合同履行期限为“合同另行签订”,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投标文件设置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竞标,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以及财库〔****〕*号。

经核查,投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评标方法中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中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以上关于“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内容无法规层面规定,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有关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昌市金川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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