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某单位生活物资采购项目(4包 副食品)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9-01
新疆/石河子 质疑投诉
2026年度某单位生活物资采购项目(4包 副食品)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石河子-2026-09-01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年度某单位生活物资采购项目(*包 副食品)

三、采购日期:

采购公告发布时间:****年*月**日

采购结果公告时间:****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石河子市康鑫源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 新疆石河子市**小区城区西环路******号

被投诉人: 兵团石河子第一单位、兵团石河子第四单位、兵团石河子第二单位、兵团石河子第三单位、新疆汶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新安镇、新疆石河子市南开发区材料厂、**连、石河子市**小区北二路**号*楼

相关供应商:新疆鲜邻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五家渠市城区青经开南区北屯街******号****号


五、基本情况

石河子市康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年度某单位生活物资采购项目(*包 副食品)(编号:******[****]***号****,包号:标项*)采购结果的投诉,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新疆鲜邻商贸有限公司多项食材报价严重背离市场公允价及实际供货价,投标报价仅为实际供货价的**%一**%,涉嫌恶意低价中标。

投诉事项*:新疆鲜邻商贸有限公司加碘盐投标产品标注制造商无资质生产企业,违反国家食盐专营规定,同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价格扣除优惠(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投诉事项*:新疆鲜邻商贸有限公司投标酸奶、奶粉产品填报制造商与品牌、生产资质严重不符,虚构生产主体,不具备履约供货能力,属于提供虚假投标材料。

投诉事项*:新疆鲜邻商贸有限公司五款货品标注的制造商,无工商登记信息,属于虚构不存在经营主体,投标资料造假。

投诉事项*:新疆鲜邻商贸有限公司投标的部分制造商,小微企业身份不实,涉嫌违规骗取价格扣除政策。

投诉事项*:新疆鲜邻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中签署《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但该公司于****年**月**日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奎屯市财政局处以行政处罚。该行为已构成《信用承诺函》虚假承诺,应当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新疆鲜邻商贸有限公司报价不属于《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所规定的启动异常低价审查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函表明,山东乐家客食品有限公司不具有食盐定点生产资质或食盐定点批发资质,新疆鲜邻商贸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加碘盐”制造商的内容属于虚假材料。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新疆鲜邻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酸奶”的品牌为“盖瑞”、“奶粉”的品牌为“牧工”,《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酸奶”制造商为新疆军农乳业有限公司,“奶粉”制造商为新疆天西草原蜂业有限公司。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新疆军农乳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不包含酸奶。新疆鲜邻商贸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酸奶”制造商填写的内容属于虚假材料。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新疆鲜邻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红薯粉条制造商营业执照显示其名称为“禹州市安占军粉条厂”,紫菜制造商营业执照显示其名称为“滕州市亿恒食品有限公司”,食用碱制造商检测报告显示其名称为“德州市方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淀粉制造商产品截图显示其名称为“新疆一和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酱油制造商营业执照显示其名称为“奇台县老奇台镇元享利贞杂粮酿造厂”,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述公司均有登记信息,不属于虚构不存在的经营主体。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应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复函》,湖北中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协助核查新疆天西草原蜂业有限公司信息的复函》,新疆天西草原蜂业有限公司属于微型企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奎屯市财政局于****年**月**日对新疆鲜邻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元的行政处罚,未限制该公司从业;且经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查询到新疆鲜邻商贸有限公司信息。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尚未签订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执法机关

兵团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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