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2026-09-01 00:00: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市财罚决〔****〕**号
当 事 人:任春玲
身份证号:******************
地 址:新疆奎屯市龙溪里**栋***号
本单位于****年*月**日对你参加的****年**月**日卫生监督机构能力提升项目的评审过程中,涉嫌未按评分标准评分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年**月**日你在卫生监督机构能力提升项目的评审过程中,*.未严格依据采购文件要求,全面、完整审查中标供应商河南省盛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供应商河南省盛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但其仅提供了*款产品制造商企业规模;其中所投激光测距仪(品牌:优利德,型号:******)的制造商为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该企业为大型企业。在资格性审查环节未核查出中小企业声明信息缺项,及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条件,错误认定其资格有效,其评审行为违反法定评审程序和标准。
*. 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明确规定“不接受进口产品”。中标供应商河南省盛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投摄像机(品牌:尼康 型号:**********+*********)实际为进口产品,在评审过程未核查发现该产品为进口产品,对该供应商技术参数部分进行评审打分时,给予满分**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打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取证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我局于****年*月**日向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年*月**日,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部分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并于****年*月**日依法重新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年*月**日,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综合考量你为初次违法,无政府采购评审相关处罚前科;立案调查阶段主动配合财政执法调查,悔过认错态度积极;项目已做废标处理未造成持续性市场秩序损害。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部分采纳你的陈述申辩理由,对其予以从轻裁量。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规定,本单位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非税收入待解缴款科目,缴款码:**** **** ****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胡杨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财政局
****年*月**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市财罚决〔****〕**号
当 事 人:张道勤
身份证号:******************
地 址: 新疆奎屯市银杏园**栋***号
本单位于****年*月**日对你参加的****年**月**日卫生监督机构能力提升项目的评审过程中,涉嫌未按评分标准评分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年**月**日你在卫生监督机构能力提升项目的评审过程中,*.未严格依据采购文件要求,全面、完整审查中标供应商河南省盛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供应商河南省盛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但其仅提供了*款产品制造商企业规模;其中所投激光测距仪(品牌:优利德,型号:******)的制造商为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该企业为大型企业。在资格性审查环节未核查出中小企业声明信息缺项,及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条件,错误认定其资格有效,其评审行为违反法定评审程序和标准。
*. 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明确规定“不接受进口产品”。中标供应商河南省盛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投摄像机(品牌:尼康 型号:**********+*********)实际为进口产品,在评审过程未核查发现该产品为进口产品,对该供应商技术参数部分进行评审打分时,给予满分**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打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取证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我局于****年*月**日向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年*月**日,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部分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并于****年*月**日依法重新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年*月**日,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综合考量你为初次违法,无政府采购评审相关处罚前科;立案调查阶段主动配合财政执法调查,悔过认错态度积极;项目已做废标处理未造成持续性市场秩序损害。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部分采纳你的陈述申辩理由,对其予以从轻裁量。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规定,本单位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非税收入待解缴款科目,缴款码:**** **** ****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胡杨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财政局
****年*月**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市财罚决〔****〕**号
当 事 人:李忠东
身份证号:******************
地 址:新疆奎屯市芙蓉里**栋***号
本单位于****年*月**日对你参加的****年**月**日卫生监督机构能力提升项目的评审过程中,涉嫌未按评分标准评分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年**月**日你在卫生监督机构能力提升项目的评审过程中,*.未严格依据采购文件要求,全面、完整审查中标供应商河南省盛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供应商河南省盛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但其仅提供了*款产品制造商企业规模;其中所投激光测距仪(品牌:优利德,型号:******)的制造商为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该企业为大型企业。在资格性审查环节未核查出中小企业声明信息缺项,及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条件,错误认定其资格有效,其评审行为违反法定评审程序和标准。
*. 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明确规定“不接受进口产品”。中标供应商河南省盛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投摄像机(品牌:尼康 型号:**********+*********)实际为进口产品,在评审过程未核查发现该产品为进口产品,对该供应商技术参数部分进行评审打分时,给予满分**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打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取证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我局于****年*月**日向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年*月**日,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部分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并于****年*月**日依法重新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年*月**日,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综合考量你为初次违法,无政府采购评审相关处罚前科;立案调查阶段主动配合财政执法调查,悔过认错态度积极;项目已做废标处理未造成持续性市场秩序损害。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部分采纳你的陈述申辩理由,对其予以从轻裁量。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规定,本单位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非税收入待解缴款科目,缴款码:**** **** ****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胡杨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