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2026-08-28 00:00:00
一、合同编号:【*************************】
二、合同名称:【阳曲县人民法院机关财产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四、项目名称:【阳曲县人民法院机关财产保险服务直接选定】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阳曲县人民法院机关】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阳曲县新阳西大街*号
联系人:武建国
供应商(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街太平洋保险大厦
联系人:郭艳枝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
(*) 服务名称: 机动车财产保险服务**传统燃油车保险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报价要求
基础单价: ****.**元 报价优惠: 报价单价: ****.**元
数量: * 服务价格: ****.**元
服务内容: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辆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保监发〔****〕**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号)的相关要求,本项目机动车财产保险**传统燃油乘用车(新能源特种车辆包含在此类)车辆保险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统一为*.*。
供应商响应内容: 机动车财产保险服务**传统燃油车保险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报价要求,完全响应 :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辆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保监发〔****〕**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号)的相关要求,本项目机动车财产保险**传统燃油乘用车(新能源特种车辆包含在此类)车辆保险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统一为*.*。
(*) 服务名称: 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内容
基础单价: *.**元 报价单价: *.**元
数量: * 服务价格: *.**元
服务内容: 机动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其中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商业险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执行。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 主险为: *.机动车损失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附加险为: *.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供应商响应内容:
(*) 服务名称: 投保服务内容
基础单价: *.**元 报价单价: *.**元
数量: * 服务价格: *.**元
服务内容: *.投保 (*)车辆投保时,由采购人向入围供应商发起订单,入围供应商按照订单要求及投标承诺的自主系数进行报价,采购人确认订单后方可承担业务。 入围供应商依据采购人提供的资料按下列程序进行投保: ①提供有效证明。采购人应向入围供应商提供能够确认本单位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②提供投保车辆资料。为便于管理,各采购人应根据保险公司需要提供所有车辆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新车购置价、初登日期、保单到期日等)。 ③办理投保手续。采购人可要求入围供应商协助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交强险保险单》,并根据费率表及优惠比例核对保费无误后,在投保单上签章确认。 ④出单、送单及结算。入围供应商根据各采购人车辆保险信息提前核算保费,并向各采购人送达缴费通知书,各采购人依据缴费通知书,通过支票或网银等方式自行与保险公司结算后,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交强险保险单》完成出单事宜,将电子保单及发票送至各采购人。 ⑤车辆信息变更。若保险车辆报废、转让或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发生变化,各采购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退保、保险单批改等手续。 (*)投保期限由采购人自行决定,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采购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如入围供应商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将有可能影响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 (*)入围供应商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日前提醒采购人。
供应商响应内容:
(*) 服务名称: 理赔服务内容
基础单价: *.**元 报价单价: *.**元
数量: * 服务价格: *.**元
服务内容: *.理赔 (*)入围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服务要求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主动迅速地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①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元以内的,应在*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元-*****元,应在*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后,*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②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③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④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⑤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车辆修理 ①车辆出险后,除了提供的推荐修理厂外,被保险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一般应为山西省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及其他二类以上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对于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出单公司应予以认可。 ②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 ③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应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 ④受损车辆在推荐的修理厂,或事先已报备的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索赔材料递交 ①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②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垫付抢救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 (*)异地出险 入围供应商应实现投保车辆所在地与事故发生地的信息资源共享,快速便捷的提供理赔服务。
供应商响应内容:
*、合同金额(元):****.**
*、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直接选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