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2026-08-3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富蕴县铁买克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路灯)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领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街道河北东路***号康城果岭二期*栋底商住宅综合楼*单元****
被投诉人:新疆睿康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勒泰市南区金玉名苑正丰房产二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新疆领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睿康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不满新疆睿康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声明内容存疑不实,被投诉人做出的质疑答复调查程序不完整。投诉事项*:被投诉人越权对中小企业主体类型做出实体认定,未依法提请制造商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予以核定。投诉事项*:被质疑方《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填报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存在重大疑点,被投诉人为组织开展独立交叉核查。投诉事项*:案涉制造商核心产品主要元器件全部外购,在未核实第三方生产厂商中小微主体身份前提下,作出全部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声明,存在声明不实。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声明内容存疑不实,被投诉人做出的质疑答复调查程序不完整。经核查,相关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有效。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越权对中小企业主体类型做出实体认定,未依法提请制造商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予以核定。经核查,制造商属小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之规定,被投诉人无核实声明函真实性的法定权限。该投诉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被质疑方《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填报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存在重大疑点,被投诉人未组织开展独立交叉核查。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被投诉人无核实声明函真实性的法定权限。该投诉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案涉制造商核心产品主要元器件全部外购,在未核实第三方生产厂商中小微主体身份前提下,作出全部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声明,存在声明不实。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富蕴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