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2026-08-3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哈密市伊吾县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配备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广通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万达广场*栋一单元*****
被投诉人:伊吾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伊吾镇振兴西路
五、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哈密市伊吾县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配备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年**月**日
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公告中招标文件的相关参数具备指向性、排他性,于****年**月**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后,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当日依法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经核查不符合投诉人所述的参数具有指向性、排他性,不满足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可投标的法定要求,以上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已于****年*月*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驳回投诉人陕西广通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第*、*、*、*、*、*、*、*、**项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已自行完成修改,不再作出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伊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伊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吾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