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2026-08-3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薄改资金项目**东兰县****年“两类学校”教室宿舍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设备采购类)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号神冠豪都* 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东兰县教育局
地址: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虎头街**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凯哲公司因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以邮寄方式向本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投诉请求:将评标办法改为最低评标价法。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通过核查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核心事实认定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法定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律体系项下的“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是指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合格投标,在技术参数、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履约规范等方面趋于同质化,不同供应商的合格产品和服务不存在优劣等级差异,仅价格存在竞争空间的项目。该认定标准的核心在于合格投标之间是否具有同质性,而非产品是否存在国家、行业通用标准。产品国标、行标为市场准入最低合格底线,是所有产品必须满足的基础门槛,不能直接等同于政府采购评标规则中的“标准统一”。
(二)案涉项目不满足“技术、服务标准统一”认定条件。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案涉学生架床、课桌椅、讲台等设备,虽适用相关国家、行业通用标准,但招标文件在通用标准基础上,增设了大量差异化、高于基础国标的专项技术、工艺、环保及服务要求:一是明确管材、板材厚度、材质规格、焊接工艺、静电喷塑、密封工艺等精细化生产标准;二是限定板材甲醛、****等环保指标,设置绿色采购评审导向;三是明确质保年限、定期巡检、*×**小时售后响应、故障应急替换等履约服务标准;四是针对校园高频使用、安全防护需求设置专项结构、稳定性、安全性参数要求。
上述要求导致不同供应商的产品工艺、耐用性、环保性能、售后服务质量存在实质性差异,项目技术、服务未完全统一锁定,不属于法定应当适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范畴。
(三)关于法律适用争议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制的是产品生产、制造环节的通用技术标准体系,旨在规范产品质量底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是专门规范政府采购评标规则的特别法,二者调整的法律关系、适用场景、规范目的均不相同。投诉人直接以产品存在国标、行标,推导得出政府采购评标标准统一的结论,属于法律适用逻辑错误,缺乏法律依据。
(四)关于投诉权益损害事实认定。本局核查确认,案涉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均围绕产品质量、安全、环保、履约服务设置,无排他性、歧视性条款,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决定:投诉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全部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兰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