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6-08-3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岳普湖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电子与信息技术信创人工智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美丽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软件新城天谷八路***号国家电子商务范基地六层
被投诉人*:岳普湖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号
被投诉人*:喀什联胜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喀什地区莎车县新盛锦绣嘉园*幢*单元*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违法增设举证义务,以超出招标文件明文要求的证明标准否决投诉人投标,违反招标文件自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规定“在**分钟内”的举证时限违反财库(****年)*号文“不少于**分钟”的法定下限,评标程序违法;评标委员会未依法保障投诉人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成本倒挂”结论缺乏具体数据支撑,依据未公开的全疆同类实训项目市场调研价格作出判断,构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投诉人材料要求“第三方客观凭证”而对自身结论仅凭专业经验,构成双重标准。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拒绝公开最高限价*,***,***元的测算依据,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限价与投诉人*,***,***元报价之间存在*,***,***元巨大差额,限价合理性存疑,采购预算编制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未依法保障投诉人陈述申辩权利,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被投诉人在答复函中拒绝承认上述程序瑕疵,反而以供应商自行放弃补充举证权利为由推却责任。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普湖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