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6-08-31 00:00:00
****年转运车采购项目答疑公告
各投标人:
本招标答疑公告是招标人对有关招标事宜的澄清说明,请各投标人对照招标文件仔细阅读。回复内容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年转运车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时间:****年*月**日
二、疑问回复
*、疑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章节下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条款下的“(*)投标人须为投标车辆的生产制造厂家或其授权代理商。同一生产制造厂家及其授权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若同时递交投标文件,仅生产制造厂家投标有效,授权代理商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车辆含牵引车、垃圾运输半挂车,投标人按下列情形提供资料(授权证明须加盖对应车辆生产制造厂家公章;采购框架协议提供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未对“同一生产制造厂家”进行详细阐述和说明,如两位投标人分别拿着**********与***********的授权书是否属于同一生产制造厂家,上述两个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是否按无效投标处理。同理半挂车是否也为同一原理?
建议:请招标人对此条做出补充,明确“同一生产制造厂家”是否包含同一集团旗下子公司,若上述两公司可以参与此次投标,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未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违反则投标直接无效;建议该项修改为同一集团旗下生产制造厂家或其授权的独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若同时递交投标文件,仅生产制造厂家投标有效,独家授权代理商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同一集团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参与此次投标;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生产制造厂家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载明的车辆制造厂名称一致的法人主体。同一集团下属、公告载明名称不一致的不同法人制造企业,不属于“同一生产制造厂家”,视为不同厂家,可分别作为生产制造厂家或其授权代理商参加本项目投标。上述界定适用于牵引车、垃圾运输半挂车等本项目全部投标车辆,各车型按同一原则执行。
*、疑问*: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价标准”章节下的“*、详细评审”中的评审项“资信标”评分因素“销量业绩”条款下的“*.根据投标人自****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具有垃圾运输半挂车销售业绩,累计金额从高到低依次进行排名,排名第一的得*.*分,排名第二的得*分,排名第三的得*.*分,排名第四的得*分排名,第五至最后一名得*.*分,未提供业绩的不得分。(若排名相同的得分相同,如排名第一有两家并列,则均得*.*分,之后的列为排名第二,得*分,依次类推)。”
事实依据:(*)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垃圾运输半挂车,只有湖北汇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的对接式垃圾运输半挂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对我公司及行业内绝大多数企业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了我公司及其他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公平参与。湖北汇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的对接式垃圾运输半挂车与此次招标的车型并不是同一种车型,且与招标文件中提到的中转站压机完全不能匹配,我司查询工信部公告此次招标车型与现有压机匹配的车型名称为压缩式垃圾半挂车;(*)因该半挂车型只能配套超大型水平预压式压机使用,经我司市场核查,****年*月*日以来,国内能与该项目现有水平预压式压缩设备进行对接的同类型压缩式垃圾半挂车采购项目几乎没有,只有极个别厂家有销售业绩。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投标人自****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具有垃圾运输半挂车销售业绩,累计金额从高到低依次进行排名”并进行评分。对之前有销售业绩或行业内具备该产品生产能力的绝大多数企业进行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了我公司及其他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公平参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建议:招标人做出澄清,明确此次采购的半挂车车型为哪一种?并删除“*.根据投标人自****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具有垃圾运输半挂车销售业绩,累计金额从高到低依次进行排名,排名第一的得*.*分,排名第二的得*分,排名第三的得*.*分,排名第四的得*分排名,第五至最后一名得*.*分,未提供业绩的不得分。(若排名相同的得分相同,如排名第一有两家并列,则均得*.*分,之后的列为排名第二,得*分,依次类推)。”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中“垃圾运输半挂车”系对采购标的的通用性、功能性描述,并非特指工信部公告产品名称。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功能要求及使用条件的垃圾运输半挂车产品,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与投标。
*、疑问*: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价标准”章节下的“*、详细评审”中的评审项“资信标”评分因素“销量业绩”条款下的“*.根据投标人自****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具有牵引车销售业绩,累计金额从高到低依次进行排名,排名第一的得*.*分,排名第二的得*.*分,排名第三得*.*,排名第四得*.*排名第五至最后一名得*.*分,未提供业绩的不得分。(若排名相同的得分相同,如排名第一有两家并列,则均得*.*分,之后的列为排名第二,*.*分,依次类推)。”
事实依据:此次设置的业绩要求均为投标人业绩,经我司多方咨询沟通,**、**、**等牵引车生产厂均不会参与市场投标,牵引车作为通用标准车辆,品质和售后由制造厂家保证,以投标人(经销商)名义的经销业绩计分,反映的只是经销商规模,与车辆品质、履约能力无实质关联;
建议:修改为“*.根据此次投标人提供的牵引车车型自****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制造商累计销售金额从高到低依次进行排名,排名第一的得*.*分,排名第二的得*.*分,排名第三得*.*,排名第四得*.*排名第五至最后一名得*.*分,未提供业绩的不得分。(若排名相同的得分相同,如排名第一有两家并列,则均得*.*分,之后的列为排名第二,*.*分,依次类推)。”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