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2026-08-31
山西/晋城 质疑投诉
泽州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山西/晋城-2026-08-31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西凯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等

二、项目名称:*.泽州县建州路北段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深度)编制服务;*.泽州县主城区建兴路(赵庄段)易涝点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山西凯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文昌西街金丽嘉苑小区*幢****室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接到晋城市审计局《关于购买服务未进行政府采购事项的移送处理书》,本机关于****年*月**日决定对你公司涉嫌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未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在****年代理的以下项目:
*.泽州县建州路北段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深度)编制服务**.**万元。
*.泽州县主城区建兴路(赵庄段)易涝点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万元。
在采购过程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你公司与采购人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
证据*:你公司在《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平台发布的采购公告;
证据*: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抽取记录;
证据*:项目评标报告;
证据*:晋城市审计局移送线索材料。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应当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程序。

六、处罚依据及结果

****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泽财监告〔****〕*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经复核,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申辩理由不成立,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且本机关在处罚裁量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警告;
三、罚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对我局决定处以你公司的罚款上缴至泽州县财政局国库股,开户行:泽州建行,账号:********************,行号:************,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送至泽州县财政局采管办。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泽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七、处罚日期:****年**月**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泽州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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