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2026-08-31 00:00:00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物业管理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苏州莲之韵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太阳路***号总部经济园*区**幢******
被投诉人: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被投诉人地址: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天星路*号、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大道***号
相关供应商: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市泰高路***号柳莺苑**栋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项目团队证书评分标准违反“与合同履行相适应”原则,构成差别待遇。*.技术部分**分全部采用模糊定性表述,违反评审因素量化要求。*.企业业绩评分标准限定特定用户类型,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变相排斥。*.********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与项目核心履约内容无直接关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
投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泰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试行)》第**条和第**条之规定,修改招标文件“项目团队配置及持证情况”评分标准,取消主管岗位中“二级及以上绿化(花卉等)相关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评分设置,使评审因素与岗位实际履职需求相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泰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试行)》第**条和第**条之规定,修改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分标准,将“优于项目需求”的模糊定性表述细化为可量化的具体评分标准,明确各项评分的量化指标和对应分值。\**.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泰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试行)》第**条和第**条之规定,修改招标文件“企业业绩”评分标准,降低满分所需的业绩合同数量,扩大业绩用户类型范围,不得限定于五类特定主体,消除对中小企业的变相排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泰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试行)》第**条之规定,删除招标文件“企业体系认证”中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评分项,该认证与项目核心履约内容无直接关联。\**.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投诉处理期间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
处理结果: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撤回投诉。本机关决定:终止投诉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泰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