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8-31
甘肃/定西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肃/定西-2026-08-31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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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定西市安定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定西市安定区环境卫生站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岷阳路住建系统办公楼

被投诉人*:甘肃禾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定西市安定区阳光馨苑*区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定西市安定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投诉,并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当前第一包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包“供货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分项,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围绕项目实施目标合理设定,未设置与项目无关的评审因素。各评审大项均分解为若干子项,各子项均明确对应固定分值。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不存在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分值设置未匹配评审量化指标、判定标准缺失、评审主观裁量空间过大等问题,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将带有***或****标识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采购需求不合理,变相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检测,无形中加重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或歧视性待遇。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参数评审章节载明,技术参数的支撑证明材料包含带***或****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等多种类型,第三方检测报告仅作为可供选择的佐证材料之一,并未将其设定为唯一证明依据,未限定供应商必须提供前述材料才能得分,投标人可提交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等原厂公开技术资料对响应参数予以证明;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将培训师资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人员证书,与专用车辆、专用设备采购实际需求不匹配,构成对供应商不合理差别待遇。

经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本项目评标办法设置“培训方式及师资”评审内容,仅针对投标文件中培训方案的师资规划安排进行评审,未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供师资的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学历证明等人员佐证材料。招标文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相关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将“所投产品制造商服务机构情况”设为采购需求不合理,混淆履约主体,变相设准入障碍,增加外地企业负担,构成地域歧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经核查,本项目仅要求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服务机构情况、包括地址、联系方式及技术人员数量等,中标人作为本项目合同履约第一责任主体,向采购人披露所投产品制造商售后服务保障能力信息,目的是确保项目交付后售后服务可落地、可追溯,属于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合理要求,与项目履约直接相关,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

经核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七)明确招标文件应当包括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未明确各付款阶段的具体付款时限情形,但付款条款仅为合同履约时的约定内容,该瑕疵可在后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阶段,由采购人与中标人经协商一致后予以细化完善,不影响中标结果。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要求提供实物照片不合理。实物照片存在明显局限性,既难以完整呈现产品的动态操作细节,也无法直接提现产品的性能、质量等核心要素,会对评标的全面性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需提供实物照片证明”的对应技术参数,所指向的挡桶杆、硅胶密封条、安全撑杆均属于设备外观可视硬件结构,上述部件的存在、外观形态可以通过实物照片予以直观佐证。实物照片作为佐证材料,仅用于核验该类可视硬件部件是否具备,并非用于证明产品动态操作性能、内在质量等无法通过照片体现的技术指标。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以实物照片来评判产品动态操作、性能质量等无法通过照片反映的内容,该要求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存在设置不合理评审条件的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疏漏问题开展内部自查,规范后续采购文件编制工作。于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我机关报送整改结果,同时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西市安定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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