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26-08-31 00:00:00
安徽英特美科技有限公司****年*****年度厂区零星土建工程答疑澄清
各潜在供应商:
安徽英特美科技有限公司****年*****年度厂区零星土建工程(项目编号:**************),现对本项目答疑澄清通知如下:
疑问:原文引用:一、*.*.*供应商业绩要求:****年*月*日至今(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须完成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万元的类似化工工程施工业绩(须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合同、②竣工验收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完工证明。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时间、规模、造价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文件或已完工证明中载明的信息为准。)二、****年*月*日至今(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须每完成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万元的类似化工工程施工业绩加*分,满分**分。在满足以上评审的基础上,若提供的合同为化工类零星土建工程施工业绩,则每项额外增加*分,满分**分。最多只计*个业绩。(须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合同、②竣工验收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完工证明。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时间、规模、造价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文件或已完工证明中载明的信息为准。)③相关工程发票。注;资格业绩可以重复计分。*.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指向性/排他性嫌疑:该业绩要求中的类似化工类工程施工业绩。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本项目核心内容为厂区内土方开挖和回填、厂区内地面硬化及基础施工、雨污水改建;厂房卫生间、围墙等零星土建施工维修等工作,而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侧重于化工类工程施工业绩,两者关联度低,提高了不必要的准入门槛,限制了充分竞争。修改建议:建议修改供应商业绩要求为建筑类施工业绩。
回复:现接受以上建议,现将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涉及供应商业绩类型要求统一修改为房屋建筑类施工业绩。具体涉及条款如下:
第一章*.*.*供应商业绩要求:业绩类型要求调整为“房屋建筑类施工业绩”;
第三章*.*(*)评分标准:业绩类型要求同步调整为“房屋建筑类施工业绩”。
原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采购公告及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请各供应商及时知悉,如未能及时查看影响投标响应的,后果自负。给各供应商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安徽英特美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安徽英特美科技有限公司****年*****年度厂区零星土建工程澄清通知
各潜在供应商:
安徽英特美科技有限公司****年*****年度厂区零星土建工程(项目编号:**************),现对本项目澄清通知如下:
本项目供应商资质要求调整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同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原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采购公告及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请各供应商及时知悉,如未能及时查看影响投标响应的,后果自负。给各供应商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安徽英特美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