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工出[2025]16号年产1.2GW/7.2GWh液流电池制造基地在建项目[挂牌披露]
2026-08-31
浙江/杭州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临政工出[2025]16号年产1.2GW/7.2GWh液流电池制造基地在建项目[挂牌披露]
浙江/杭州-2026-08-31 00:00:00
浙江/杭州-2026-08-31 00:00:00
临政工出[****]**号年产*.***/*.****液流电池制造基地在建项目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临政工出[****]**号年产*.***/*.****液流电池制造基地在建项目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杭州临安鑫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杭州市 |
| 挂牌价格 | ***,***,***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
| 转让事项说明 | *、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自行了解青山湖科技城单元***********地块规划条件及建设条件须知。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意向受让方需符合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对该项目地块亩均投资、税收、产业导向等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详见转让方提供《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样本),如法律、行政法规等对受让方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还须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意向受让方需结合自身情况,自行了解核实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意向受让方已知悉本次交易过程中,杭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所提交的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的,不视为意向受让方符合该项目地块的入驻标准及产业定位导向。 交易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需在**个工作日内自行取得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同意并与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签订《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若未按期取得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未与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签订《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的,则视为受让方违约,与转让方及杭交所无关,同时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需承担《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且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返还。 (*)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一致确认,该等新签订的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内容为准。 (*)已知悉并同意:目前交易标的项目已停工,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成交后须按照《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号)文件要求,办理预告登记,转让方予以协助,但转让方不对最终结果负责。受让方不得因无法完成上述变更登记等为由要求主张解除合同或主张违约赔偿等。预告登记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以及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交易标的成交后,转让方与建设工程承包方、监理方、设计方等合同相对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等合同(转让方处备查)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处理:若受让方同意承继的,转让方配合签署相关协议及办理平行转移手续,受让方应及时完成标的资产交接手续,交接日后合同相对方及实际施工方因交易标的日后事由产生的纠纷均由受让方自行解决,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若受让方不同意承继的,由转让方自行做好相关合同解除手续。 无论受让方是否承继上述合同,截止标的物交付日前在建项目部分尚未支付的款项由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交易标的成交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全部随之转移,由受让方承继。 (*)有关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转受双方各自承担,并自行缴纳。 (*)本次交易标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等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交易标的的交割 本次交易标的的交付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按时足额付清上述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杭交所将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凭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方可要求与转让方办理以下手续: (*)交易标的转移登记: 受让方在签署《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后*个工作日内自行办妥预告登记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上报有关部门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待达到转让条件时,由受让方自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方予以协助。如遇有政策法律障碍导致相关审批手续不能完成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由于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原因无法办理的,转让方或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标的物的移交: 预告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转让方应及时与受让方签订《交接协议》,《交接协议》约定的资料及实物移交完毕即视为转让标的物移交完毕。受让方受领时有异议的,应向负责交付的转让方提出。 *、(*)本次交易有两位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报名且成交的,受让方须支付按交易价款*.**%计的交易服务费;(*)本次交易若只有一位意向受让方报名且成交的,受让方须支付按交易价款*.**%计的交易服务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