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芦山川藏协作试验区中药材仓储物流基地建设项目商混采购澄清文件02号[{typeName}]
2026-08-29
四川/雅安 变更澄清
雅安芦山川藏协作试验区中药材仓储物流基地建设项目商混采购澄清文件02号[{typeName}]
四川/雅安-2026-08-29 00:00:00
雅安芦山川藏协作试验区中药材仓储物流基地建设项目商混采购澄清文件**号
工程
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
****************
采购单位:
四川中源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招采公告
补充公告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结果公告
其他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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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芦山川藏协作试验区中药材仓储物流基地建设项目商混采购澄清文件**号

致各潜在供应商:

现就雅安芦山川藏协作试验区中药材仓储物流基地建设项目商混采购进行澄清,本澄清文件**号作为采购文件的补充文件,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中与澄清文件**不符的内容,以澄清文件**为准。

*.本项目招标文件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按照以下内容为准:

“一、评审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即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

*.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报价**%的,即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报价×**%;

*.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即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项至第*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报价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第*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二、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三、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本项目其他内容不变。

采购人:四川中源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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