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FA00000111463 补遗文件02
2026-08-28
江苏/泰州 变更澄清
FWFA00000111463 补遗文件02
江苏/泰州-2026-08-28 00:00:00
****兴化港常法服务
项目编号:***************
发布时间:********** **:**:**
发布单位:中交(兴化)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标题:
补遗文件**
公告内容:

补遗文件*

中交(兴化)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询价补遗书(第**号)

采购编号:********************

各潜在报价方:

现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询价函》(采购编号:********************)作如下补遗,本补遗文件为询价函的组成部分,与原询价函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文件为准。

一、评分标准修改

*. 询价函第**条“服务团队”评分标准中,“团队成员具有港口/基建/国企服务经验,每份有效业绩证明得*分,最高**分”修改为:“团队成员具有企业法律服务经验,每份有效业绩证明得*分,最高**分”。

*. 询价函第**条“过往业绩”评分标准中,“近*年担任国企或央企常年法律顾问,每份合同得*分,最高**分”修改为:“近*年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每份合同得*分,最高**分”。“主要业绩(港口/基建/国企类优先)”修改为“主要业绩”。附件三相应调整。

*、询价函第**条“报价”评分标准中,“以所有有效报价不含税总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得满分**分。报价每高于基准价*%扣*.*分,每低于基准价*%扣*.*分(防止恶意低价),扣完为止”修改为:

“以所有有效报价不含税总价最低者为基准价,得满分**分。其他报价得分=(基准价/该报价不含税总价)×**。”

二、关于询价函第七条第(十一)款"重大"事项标准调整机制的修改

原询价函第七条第(十一)款中"不得低于调整前标准的**%"的表述存在笔误,现更正为:

"调整后的标准不得高于调整前标准的***%。"

三、考核实施细则

询价函“二、与服务采购相关的要求”第*条第(*)款“具体考核标准及实施细则由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后另行制定”相关内容,现明确如下:

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考核实施细则》(见本补遗附件),扣款标准以《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原询价函“二、与服务采购相关的要求”第*条第(*)、(*)款表述不再适用。

四、其他说明

附件九《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须附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

五、本补遗的效力

本补遗文件为询价函的组成部分,与原询价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询价函与本补遗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文件为准。考虑到补遗内容修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延长为****年*月*日*:**。

中交(兴化)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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