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8-28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吉林化工大学丰满校区交互式智慧语音室建设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采购人:吉林化工大学
地址: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号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
三、基本情况
本厅收到举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反映吉林化工大学丰满校区交互式智慧语音室建设项目(****************)采购文件存在如下问题:*.“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序号*数字语言实验室控制软件”*“(二)**智能教学平台”中设定的技术条件(**实时语音翻译、**实时字幕)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同时指向东方正龙的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序号*教师语言学习终端”中第*、**、**条的技术参数要求明显提高采购标准,指向东方正龙的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序号**翻译教学管理系统”的技术参数要求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序号**基于智慧图谱的智慧教学平台”的技术参数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本厅针对举报人反映的相关问题依法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并分别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了《监督检查通知书》,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答复。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调查,调阅查询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举报事项*,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采购需求,举报事项涉及的采购文件内容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所称“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部分举报事项不成立;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材料及专家现场检索,举报事项涉及的技术参数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部分举报事项不成立。
针对举报事项*,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采购需求,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材料及专家现场检索,举报事项涉及的技术参数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不成立。
针对举报事项*,举报事项涉及的采购文件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针对举报事项*,举报事项涉及的采购文件内容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所称“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举报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鉴于举报事项***成立,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