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年14号)
2026-08-28
吉林/白山 质疑投诉
白山市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年14号)
吉林/白山-2026-08-28 00:00:00

白山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白山市中心医院保安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号首创视界风尚酒店***室

被投诉人*:白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白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江北街道翠柏路**号政务大厅五楼

被投诉人*:白山市中心医院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在“企业近三年完成类似项目”评分项中,以投诉人未提供保安合同期内“全部**个月或**个月发票”或“金额必须与合同总额完全一致”为由,直接判定投诉人业绩无效(得*分)。该行为属于评审专家主观臆断,擅自扩大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且设定的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事项*:本项目*次招标程序,其中第*次、第*次代理中心严重违背招标文件对废标条款约定,没有法定理由和招标公告约定条件,属于主观废标。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内容前后要求不一致,评审小组未履行法定澄清义务,评审程序违规。投诉事项*:第*次招标文件******项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设置“发票”与评审条款设置“完整发票”完全不一致,严重违法违规。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及答复函、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函、评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关于“完整发票”评审专家在评审的过程中对招标文件重新进行了一个招标文件里没有的解释,投诉事项成立。另经调阅本次评审的监控视频,发现该项目存在评审专家未按要求独立评审的情况。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本项目应予废标,责令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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