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6-08-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什县民生领域及应急救援治理体系建设项目*乌什县“智检未来”实验室综合能力提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拜城县汝祥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原地税局北侧胜利路****
被投诉人:乌什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乌什县正义路党政综合办公区一区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涉及所属行业,文件第**评审办法中提到本项目采购标的属于工业,没有具体说明行业,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填写所属行业,文件要求不明,导致无法进行二次报价。
投诉事项*:根据结果公告中成交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铸铁砝码的制造商为(天津明超计量器具有限公司),而在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中的铸铁砝码制造商为(山东水玲码有限公司),供货产品制造商不一致,且无山东水玲码有限公司这个公司。
投诉事项*:在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中谷物容重器检定装置的千分尺(*~**)**,而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千分尺为(*~**)**。在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中谷物容重器检定装置缺少内径测量范围(**~**)**的这个仪器。
投诉事项*:在投标还未结束后,采购结果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发布了。
投诉事项*:贵单位未通过资格审查,无论成交供应商响应资料是否存在争议,贵单位均无法成为本项目成交候选人,成交结果以及其他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不会对贵单位竞争权益产生实质损害,不具备针对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提起质疑的主体资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本次采购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谈判文件已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行业填写的规则清晰,不存在表述不明情形。投诉人因自身原因未通过资格审查,依法不具备对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及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的主体资格。关于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属于非实质性的文字笔误,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人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投诉事项*,公告期限符合政策规定,投诉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的规定,驳回投诉人拜城县汝祥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投诉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六十日内依法向乌什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什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