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第三中学2026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设备购置项目(二次)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2026-08-28
新疆/吐鲁番 质疑投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第三中学2026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设备购置项目(二次)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新疆/吐鲁番-2026-08-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吐鲁番市高昌区第三中学****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设备购置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锡林浩特高乐其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巴彦查干街道学府佳苑小区九号商业楼底商***号

被投诉人*:吐鲁番市高昌区第三中学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纳兹库木路***号

被投诉人*:吐鲁番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丝绸大道****号

相关供应商:新疆兴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号商住楼、宏鑫大厦(商业、酒店)*单元****室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锡林浩特高乐其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吐鲁番市高昌区第三中学于****年*月**日就“吐鲁番市高昌区第三中学****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设备购置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投诉内容如下:
投诉事项一: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认为采购标的包含身份验证系统软件、智能行为分析平台、标准化考点网络时钟智能管理系统、作弊防控系统管理平台等软件产品,但招标文件将行业属性定为“工业(制造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软件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该行业要求不适用于本项目。
投诉事项二:在采购清单中,技术要求部分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投诉人列举了触控一体机***、屏幕、触控、麦克风、摄像头等多项性能指标及展台托板承重指标,认为未明确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号及标准名称,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三:以不合理的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认为“透光率≥**%”的要求极其不合理,与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常识严重不符,属于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的过高要求。
投诉事项四:在招标文件中,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投诉人认为** ********和** *********属于强制性标准,应当设置为资格条款,不能设置为允许负偏离条款。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采购文件将行业属性整体确定为“工业(制造业”),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采购文件参数表对相关平台类产品明确列有机架式结构、处理器、存储器、接口、芯片等硬件指标,表明相应采购标的是以硬件设备为主体的产品,名称中的“系统”“平台”系设备功能名称,不能仅凭名称认定为独立软件服务。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购文件应明确行业属性,但并未要求将一套完整设备拆分为不同标的分别认定行业属性。工信部联企业〔****〕***号将“工业”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作为并列划型类别,以硬件设备为主体的软硬件一体化产品整体归入“工业”符合行业分类通常实践。本案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行业字段用于中小企业划型判断,并非供应商资格条件。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采购文件未逐一注明检测标准编号,不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未要求每一项一般参数必须逐项绑定唯一标准编号。采购文件已通过明确具体数值及***或****检测报告要求等方式表达需求,符合相关规定。屏幕尺寸、透光率等性能指标为可直接验证的量化指标,不必然依赖于唯一检测标准。投诉人未证明因未注明标准号导致无法检测或实际排斥竞争。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透光率≥**%的参数具有合理技术依据。该参数针对防眩光钢化玻璃,而非液晶显示模组,投诉人存在概念混淆。透光率≥**%是行业常见指标,与教室显示效果直接相关,采购人已提供三家不同制造商产品达到该要求的检测报告,证明市场存在多个供应来源,投诉人未提供排他性证据。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 ********和** *********均为强制性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该义务不因采购文件是否标注“★”而改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以醒目方式标明。采购文件虽以“符合”“合规”等表述明确要求,且结合实质响应、重大偏离处理、投标函承诺等条款构成不得偏离的完整要求,但未以“★”等醒目方式标明,存在程序瑕疵。投诉事项四部分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事项一、二、三不成立,投诉事项四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吐鲁番市高昌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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