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2026-08-28 00:00:00
枣阳市琦满餐饮店(王锋)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信息公告
日期:********** **:**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
| 索引号: | *********/********** | 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 | ||
| 标题: | 枣阳市琦满餐饮店(王锋)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信息公告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年*月**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检单位)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八角进行了抽样。****年*月*日,本局收到承检单位出具的编号为******************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八角样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最大残留限量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情况属实。现将本案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年*月**日,承检单位对当事人店内上述批次八角进行了抽样,以**元/公斤的价格购买了*.**公斤八角作为样品。****年*月*日,本局收到承检单位出具的编号为******************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八角样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项目的实测值为*.***(*/**),该项目标准指标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八角库存,也未发现二氧化硫或相关产品。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办案人员报经领导批准于****年*月**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依法调取了当事人证照和送货单等相关证据。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采购的八角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供货商信息、送货单、承诺合格证明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进货来源,且不合格项目无法通过肉眼识别,须经实验室检测才能辨别,法律不强人所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知晓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时,本局未接到涉案批次食品引发食源性疾病的投诉或举报,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整改复查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整改,更换了供货商,进一步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同时完善了食品原料自查制度。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