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2026-08-28 00:00:00

敦财采[****]**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敦煌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建设项目*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项目(第三批)三包”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敦煌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建设项目*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项目(第三批)三包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室
被投诉人*:敦煌市总医院(敦煌市人民医院)
地址:敦煌市阳关东路**号
被投诉人*:甘肃致远和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肃州镇天汇小区商住楼**单元*楼东**号商铺
我机关依法对“敦煌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建设项目*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项目(第三批)三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本次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疑似为了飞利浦企业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该项目已完成进口产品论证,证明有三个品牌产品满足投诉事项*所涉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不具有歧视性、倾向性,设置内容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球管阳极散热功率参数设置不合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该项目已完成进口产品论证,证明有三个品牌产品满足投诉事项*所涉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不具有指向性,设置内容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次招标文件阳极热容量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该项目已完成进口产品论证,证明有三个品牌产品满足投诉事项*所涉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不具有歧视性,设置内容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采购设备为***,未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做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结合专家论证意见,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文件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应当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得增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资格门槛。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付款方式未明确。
经核查,招标文件存在未明确各付款阶段的具体付款时限情形,但付款条款仅为合同履约时的约定内容,该瑕疵可在后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阶段,由采购人与中标人经协商一致后予以细化完善,不影响中标结果。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分值设置不合理,主观分值占比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本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障措施、培训方案、应急保障预案均为医疗设备投入临床使用必不可少的履约保障内容,采购人结合医疗设备采购实际,设置上述评审指标,目的是保障设备落地后的实施、运维、培训、故障应急处置,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质量、履约效果直接相关,属于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招标文件已对各方案评分项明确评审评价维度、分值区间,评审规则限定了专家自由裁量空间。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前述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疏漏问题开展内部自查,规范后续采购文件编制工作。于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我机关报送整改结果,同时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敦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敦煌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