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2026-08-28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昇辉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肃南县明花乡深井子产业路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原成交供应商):甘肃昇辉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昭武西路**号滨湖南苑*区*号楼二层***室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收到关于肃南县明花镇深井子产业路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举报件和采购人结果变更的相关说明。随后对你公司投标文件中相关业绩的真实性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部分项目业绩资料为虚假材料,实际未取得该部分业绩。
以上事实有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询结果、项目主管部门协查资料、招投标资料、调查取证、书面陈述及询问核实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已经构成违法。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点第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结合该项目因质疑事项成立采购人已变更中标结果,未形成重大损失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对甘肃昇辉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元(***.**万元**‰)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肃南县财政局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肃南县财政局。联系人:余晨光;电话:***********。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肃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