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2026-08-2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布尔津县杜来提乡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号附***号*层***号
被投诉人*:新疆西部鑫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号盛达广场****室
被投诉人*:布尔津县杜来提乡人民政府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杜来提乡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布尔津县杜来提乡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本项目关于类似项目经验的评分内容设置不合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标的为车辆等大型设备,其供货质量、安装调试、后期维护等不仅取决于设备本身技术参数,也与供应商的组织实施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密切相关。招标文件在综合评分法中设置方案类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的规定。同时,涉案各方案类评分项均已列明须包含的具体内容、缺项扣分规则以及“缺陷”的具体情形,并非无标准、无边界的主观评分,已尽到细化、量化义务。投诉人所称“评分标准未量化、无具体判断标准”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为车辆采购,供货组织、安装调试、现场交付和售后服务均需要具备相应经验和能力的项目团队具体实施。招标文件将“项目负责人或核心成员参与过的同类项目经验”作为项目团队评分项的一项,并要求提供合同复印件及角色证明材料,其目的在于核实人员实际参与项目的真实性,属于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评价因素,与采购项目履约相关,并非与采购需求无关的条件。该评分要求公开、统一适用于所有潜在供应商,未指向特定供应商,亦未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人所称“评审因素与货物质量无关”“不合理抬高投标门槛”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布尔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布尔津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