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6年江南区为民办实事教育惠民工程项目(NNZC2026-G1-050056-NNSJ)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函(三)
2026-08-27
广西/南宁 变更澄清
关于2026年江南区为民办实事教育惠民工程项目(NNZC2026-G1-050056-NNSJ)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函(三)
广西/南宁-2026-08-27 00:00:00


关于****年江南区为民办实事教育惠民工程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函(三)

河南金心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年***日提交的《关于〈****年江南区为民办实事教育惠民工程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已收悉。****年*月**日经组织该项目采购文件论证专家组对质疑事项出具处理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逐条答复如下:

一、答复内容

质疑事项一:采购需求中 ** 课堂分析、集中控制管理等核心参数直接照搬科大讯飞官网产品宣传原文,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一回复:质疑人认为本项目 ** 寸红外互联智慧黑板采购需求中 ** 课堂分析、集中控制管理、手写识别、化学识别推荐、** 虚拟人交互系统、** 学科智能体等大量参数与科大讯飞官网宣传文本高度雷同,系直接以科大讯飞产品宣传材料作为蓝本编制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产品、特定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相关规定。

回复意见:本质疑事项不成立,采购文件对应技术参数不作修改。

事实依据:

*.本项目采购需求系结合江南区中小学课堂教学真实业务需要,开展市场调研后编制而成,聚焦智慧黑板课堂录课分析、远程运维管控、** 教学辅助、手写学科识别、虚拟人教学、** 智能体备课等教学刚需功能,全部参数仅约定需要实现的业务功能效果,没有限定任何品牌、商标、专利、软件厂商、产品型号。

*.智慧教育行业内,** 课堂实录分析、远程集中管控、多要素手写识别、化学方程式识别、** 虚拟人辅教、零代码智能体搭建,属于当前智慧交互教学设备行业主流发展方向,多家厂商、第三方 ** 服务商均已布局同类业务能力。不同厂商对外宣传时,对同类业务功能出现功能归类、业务名词相近属于行业技术趋同现象,功能描述文字相近不等于参数指向特定品牌产品。采购文件仅规定功能结果,不限制内部实现算法、底层软件来源,供应商既可以使用设备原厂内置软件,也可以对接合规第三方教学 ** 接口、第三方教学软件完成全部功能响应,实现路径开放。

*.采购文件中出现的“巡班巡课”“智能体中心”“发音人设置”等词汇,属于对业务功能的概念表述,不强制要求供应商产品界面必须使用完全一致的命名。其中“发音人设置”描述的是为智能体配置语音合成角色的功能,在语音合成及人机交互领域,“发音人”“音色”“发音角色”“语音角色”等表述均有使用,并非某一厂商独占的术语;投标人产品功能实质满足采购需求即可响应,产品界面、菜单、模块可以使用自有命名。评审专家评审时以“功能实质是否达标”作为判断标准,不以产品界面文字是否和招标文件用词完全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质疑人提交的官网比对证据,仅能证明科大讯飞产品具备该类功能,但不能反推 “只有该品牌能够实现全部功能”。质疑人未提交三家以上主流品牌产品实测对比报告、第三方市场调研报告等客观材料,用以证明市场上除科大讯飞外没有其他主体可实现本项全部功能,其“参数量身定做”的结论为主观推定,缺乏客观事实支撑。

经市场调研,希沃、鸿合、海信等主流智慧黑板厂商,均可通过自有软件或对接第三方 ** 服务,实现课堂录课 ** 分析、远程设备集控、多学科手写识别、虚拟人交互、** 智能体搭建等对应业务功能,市场具备充分竞争性,不存在排斥多数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五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认定,应当依据“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法定情形。本项参数贴合中小学真实教学场景,未限定品牌、产品,允许多种技术路线实现,不属于歧视性、排他性条款。

质疑事项二:“▲”的关键参数要求提供“国家检测部门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其他材料”,所涉指标系科大讯飞专有指标,实质是变相指定检测标的、排斥其他供应商

质疑事项二回复:质疑人认为▲标记下 ****‑* 接口、摄像头、麦克风阵列、智能笔扩音相关指标组合为科大讯飞 **** 平台专有指标;其中 “** 智能 ** 降噪” 为讯飞专有表述;招标文件允许彩页、官网、功能截图作为佐证材料,实质上只有科大讯飞可提供对应官网截图,变相指定产品,排斥其他供应商。

回复意见:本质疑事项不成立。同时,采购人已对采购文件中******接口部分参数表述作出优化调整。

事实依据:

*.▲标记参数为本项目教学场景下重要实质性技术指标,其中 *** 总谐波失真、*** 语言传输指数、*** 主观评分、信噪比、灵敏度、*** 全功能 ****‑*、**** 视频格式均属于音视频、接口行业公开通用技术指标,均有通用测试评价方法,并非某厂商专有指标。“** 智能 ** 降噪” 中 “**(神经网络)” 是人工智能领域通用技术术语,并非科大讯飞独占专有名词,行业内多家语音算法厂商均采用神经网络降噪技术路线。

*.招标文件设置 “可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彩页、官网、功能截图任意其一作为证明材料”,是为降低供应商的投标响应门槛,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避免强制所有参数必须提供 *** 检测报告造成供应商投标成本过高,佐证材料为多选一,并非限定必须某一类材料。

*.质疑人认为因上述指标口径与特定品牌宣传用语相近,其他品牌难以提供完全对应措辞的官网截图,从而实质上仅有利于该品牌。对此说明:该条款的评审逻辑是,评审专家核验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中所载的性能、功能指标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相匹配,而不是核验截图中的文字表述与哪一家厂商官网宣传完全一致。投标人可以使用自身产品的彩页、自有官网截图、产品功能录屏截图予以响应,并不要求去截取其他品牌官网页面。若投标人产品性能指标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其自有官网、彩页中必然体现相应参数,即可作为有效佐证。

*.参数仅设置性能下限,不限制实现方案,投标人产品指标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同样可以响应;经市场调研,多家厂商产品可以达到上述音频、接口性能指标,并非单一品牌独有。质疑人未能提供客观比对证据证明上述指标组合市场上仅有科大讯飞可以实现。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本项▲参数指标为项目教学使用必要性能要求,证明材料设置多类型可选,目的减轻供应商负担,未限定特定检测标的、未指定特定产品,不构成差别或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三:第四章评分标准允许以“官网截图”作为▲正偏离证明材料并给予加分,系将特定品牌官网宣传内容作为评分依据,严重损害评审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质疑事项三回复:质疑人认为官网截图属于供应商自证宣传,不具备第三方证明效力;将官网截图作为正偏离加分佐证材料,实质上仅有利于科大讯飞,造成其他供应商结构性劣势,违反 ** 号令第五十五条。

回复意见:本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分标准不予调整。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正偏离加分规则:▲参数产生正偏离(即产品性能优于招标文件最低要求)才予以加分,满分仅 * 分,分值占整体权重很低;该加分属于择优加分,不影响满足招标文件基础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不作为资格门槛。

*.招标文件明确正偏离需要在技术偏离表中列明,同时提交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可选: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彩页、官网、功能截图,所有佐证材料均需要加盖投标人公章。评审委员会审查重点:佐证材料记载的性能参数内容,是否能够证明投标人产品优于招标文件参数。官网截图是指投标人所投产品对外公开宣传页面截图,不是要求去调取其他品牌官网;若投标人官网宣传内容模糊、不能清晰体现正偏离指标,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定该条正偏离得分。

*.彩页、产品功能截图同样属于厂商自证类材料,招标文件将几类材料并列可选,是给投标人多种举证途径,并非把某一家厂商官网作为标准答案。如投标人对自身产品正偏离无法提供有效佐证,专家不予认定得分,属于正常评审约束。

*.综合评分法下,评审因素细化量化不等于全部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对于硬件、软件功能性能,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可以接受产品公开宣传资料作为佐证,专家结合全部投标材料综合判断。质疑人推定该规则仅有利于特定品牌,仅为主观推测,没有客观事实证据支撑。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需求相对应。本项加分因素与产品硬件软件性能质量直接相关,加分上限设置合理,佐证材料设置多种可选路径,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质疑事项四:验收条款要求提供“智慧黑板、智能笔相关功能及性能的合格检测报告”并保留“虚假应标追责”权力,对非讯飞渠道供应商构成威慑性歧视

质疑事项四回复: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验收环节要求提供智慧黑板、智能笔功能性能合格检测报告,同时约定虚假应标追责;部分指标没有统一国标行标,非讯飞渠道供应商中标后无法出具对应口径报告,形成排他闭环,构成威慑性排斥。

回复意见:本质疑事项不成立,采购文件商务验收条款不作修改。

事实依据:

*.验收条款约定 “验收时中标人须提供智慧黑板、智能笔相关功能及性能的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该条款要求检测报告覆盖招标文件约定的功能性能范围,但并未限定必须采用某厂商的检测口径或检测方法。履约验收的核心方式是现场实物功能实测核验,检测报告仅作为辅助佐证材料。采购人验收时优先以产品现场实际功能、性能实测结果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第一依据,不会单纯以是否具备某份检测报告作为唯一验收通过条件。

*.“对伪造材料追究虚假应标的法律责任”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通用合规条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全部中标供应商统一设置的法律约束,平等适用于全部市场主体,并非专门针对某部分供应商设置的威慑性条款。该条款目的系打击提交伪造虚假材料行为,不属于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件。

*.对于暂无统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软件类功能指标,履约验收时采用现场功能演示实测方式核验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不强制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全部 ** 功能检测报告。投标人可以通过自有测试报告、第三方软件测评、现场演示等多种方式完成履约验证,不存在必须按照某厂商口径出具报告的强制要求。

*.质疑人假设“承诺参数之后无法出具报告就被认定虚假应标”属于片面推演。虚假应标的认定,需要以“投标时故意虚构产品性能、提交伪造材料”的客观事实为前提;若中标产品现场实测可以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功能性能,不会被认定虚假应标。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采购人有权设置合理履约验收要求,验收应当以现场实物核验为主要手段。本项目验收条款没有设置脱离项目实际、无法实现的条件,不构成差别、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五:整机多项功能设定(罗盘工具、**录课、粉尘堆积提醒、互联副板丝印按键、磁吸智能笔等)系科大讯飞同窗**黑板的专有功能设计,具有明显品牌指向性

质疑事项五回复:质疑人认为“罗盘工具”“** 录课”“粉尘堆积提醒”“互联副板丝印按键”、货物名称“** 寸红外互联智慧黑板”、智能笔语音指令数量口径,均属于科大讯飞专有设计与表述,采购文件使用上述词汇,存在品牌指纹,指向特定产品。

回复意见:本质疑事项不成立,采购文件对应技术参数不作修改。

事实依据

*.关于业务名词命名:招标文件“罗盘工具”描述的是圆形悬浮交互工具栏的业务形态,与“悬浮球”“快捷圆盘”“侧边工具栏”同属对同类交互组件的形态描述,并非某一厂商的注册商标或专有技术名称;评审以功能实质为准,即是否可以实现五指唤起、悬浮工具栏、侧边隐藏等效果,供应商界面命名不受限制。同理,“** 录课”是对“人工智能辅助课堂录制”功能的通用业务描述,不是产品专有商标;货物名称“红外互联智慧黑板”,是对设备硬件形态(红外触控技术、主副板互联书写结构)的客观品类描述,属于行业通用的硬件分类表述,并非某厂商注册商标或专有产品名称。

*.“粉尘堆积提醒”“副板丝印快捷按键” 是针对学校粉笔教学场景提出的实用功能:教室使用普通粉笔会产生大量粉尘,粉尘遮挡红外感应副板感应区域会影响互联黑板正常识别,粉尘提醒是解决该痛点的功能需求;副板丝印实体快捷按键,目的是使教师不用走到中控位置,直接在书写副板操作板书保存、翻页,提升课堂操作便捷度。该类功能为功能效果要求,不限制具体硬件结构或软件实现方式,其他厂商可以通过软件弹窗提示、副板实体按键等不同技术路径实现,并非只有单一厂商结构可以实现。

*.智能笔语音指令数量、师生互动指令数量为最低下限指标,仅要求达到最低数量规模,不限制语义识别底层引擎来源,供应商可采用自有语音引擎或者对接第三方语音**服务实现,不绑定特定品牌。

*.采购文件全部参数均为功能、性能下限,没有限定产品结构外观、**命名、内部元器件。质疑人将部分厂商产品使用过的业务名词直接等同于专有商标、专有技术,混淆 “行业业务描述词”和“品牌专有技术”概念,未提供客观证据证明上述全部功能只能由科大讯飞一家实现。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五条。采购文件使用业务场景描述词汇,未限定商标、专利、特定产品,参数贴合粉笔教学的学校真实痛点,不属于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排他性条款。

二、处理情况

综上,贵公司提出全部五项质疑事项均缺乏客观事实依据,质疑事项全部不成立。同时,采购人本着审慎原则,已对采购文件中******接口部分参数表述作出优化调整,并依法顺延了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该项目将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本项目采购需求编制前开展市场调研,全部技术参数立足于南宁市江南区中小学真实教学业务需求,只规定功能性能实现效果,不限制品牌、软件来源、硬件结构实现路径,允许投标人采用原厂软件或对接合规第三方**、教学软件实现需求。

质疑人提交的官网比对证据,仅证明某一品牌具备相关功能,但不能证明市场上没有其他产品可以响应;质疑人多处判断为主观推定,未能提交多品牌实测对比报告、权威市场调研等客观证据,不足以证实本项目采购文件存在量身定制、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本项目所有佐证材料、验收条款、评分加分规则,均设置多路径响应方式,目的为降低供应商参与门槛,平等适用于全部潜在投标人,不存在变相排斥、威慑其他供应商的闭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主管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采购人: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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