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环财监〔2026〕13号)
2026-08-27
广西/河池 质疑投诉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环财监〔2026〕13号)
广西/河池-2026-08-2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供水保障工程(管材部分)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号神冠豪都*栋一单元

被投诉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利局

地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东路***号

被投诉人*:广西锦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城南九龙路安置区*栋*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交质疑函,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因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局提起投诉。
本局于****年*月**日作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环财监〔****〕*号),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不服该决定,于****年*月**日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局于****年*月**日作出《关于撤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通知》并于****年*月**日邮寄送达投诉人。据此,本局依法重新受理并审查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号五十四条。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逻辑谬误、乱贴法条、主观臆断,无效。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局认为:
投诉事项*:关于“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四条”的主张,因本项目不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符合法律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关于“质疑答复无效”的主张,因投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质疑答复存在违法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综上,决定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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